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司法局 > 通知公告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0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杨某,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5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街道XX居委会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1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受理,2024年3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情况告知义务违法,责令其依法限期内履行投诉受理情况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挂号信XA44206904042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于2024年1月3日收到其告知收到该信。至今未告知投诉受理情况。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自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七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告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义务,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受理情况告知义务,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望贵府依法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投诉举报函及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回复截图一份;证据二、所购物品外观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杨某寄来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1月3日通过短信发送至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预留的手机号码(198072XXXXX)告知申请人"信已收到,将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表明被申请人已收到信件,

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受理并告知会在法定期限进行处理结果的反馈。经过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商家已提供产品相关合法

资质,以短信方式告知您"。表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挂号信单号查询;证据二、短信截图;证据三、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麻辣虾仁苕皮串检验报告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挂号信(XA44206904042)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杨某寄来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1月3日通过短信发送至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预留的手机号码(198072XXXXX)告知申请人"信已收到,将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经过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商家已提供产品相关合法资质,以短信方式告知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通过短信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在对涉案商家进行了调查之后通过短信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的第一次回复未明确受理与否,但其在履行调查职责后及时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构成了事实上的受理告知。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