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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2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12

申请人:林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3211989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山XX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129以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收到已于202421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答复;三、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称: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某某某土特产"购买了标注为500g的碱水胶粒一份,实付15.79元。申请人收到加热食用后有明显的碱水味,且名称是碱水胶粒,但查看标签发现并未标注碱水的成分,属于配料表造假。其次标注重量500g,属于预先定量包装,作为预包装食品,没有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商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在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回复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10:15、15:30、12月22日17:22现场核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拨打电话,均未找到该店,未联系上。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已列入经营异常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未能在商家注册地找到被投诉举报人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且被投诉举报人仍在正常经营,故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未尽到全面、审慎的核查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职等相关情形。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消费者举报书;证据三、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四、购买记录截图复印件;证据五、涉案商品商业页面;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七、涉案商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一份,反映"某某某土特产"销售的碱水胶粒没有执行标准、营养成分等问题。经查,被申请人曾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经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13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再次到达被举报人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检查,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8:59、9月14日上午9:28、12月28日上午11:15、2月27日下午2:44致电商家登记手机号码,均未接通。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将核查情况、处理结果、建议(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投诉)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二、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虽然申请人购买了商品,但其2023年9月8日在网店购买,9月15日成交,未申请退款退货,双方未产生消费争议。本案为单纯的举报,其诉求为依法调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并未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如果申请人认为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该举报处理决定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规范和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搜索"林某"的名字共投诉235次,举报98次。其有关投诉举报的频率之高,已远远超过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范畴。申请人反复多次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该行为表明其并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举报,其行为的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本案申请人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继而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对短信回复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风险排查综合抽查检查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据二、现场核实照片;证据三、被举报人主体信息截图;证据四、通话记录截图;证据五、列为经营异常记录;证据六、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店铺"某某某土特产"支付15.79元购买了碱水饺粒一斤。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耒阳市某某某土特产店"作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风险排查综合抽查检查实地核查记录表》。该核查记录表载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商家列为经营异常。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涉案商家住所地进行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商家。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回复内容为:"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规定》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投诉。"

另查明: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35次,举报98次。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7日、2023年9月14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2月27日通过商家主体信息留存的联系方式与案涉商家进行沟通,均未接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告知申请人受理与否的情况,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案涉商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无果,又通过商家主体信息留存的联系方式与案涉商家进行沟通,均未接通。被申请人在无法找到当事人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做出纳入经营异常的名录的处理,并建议申请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解决该纠纷,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需指出的是:申请人第三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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