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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3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13

申请人:金某某,男,2000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111032000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台XX街XX社区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的回复于202421以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已于2024226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回复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在12315平台通过上传实物照片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举报耒阳市某某某土特产店销售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在食用该商家售卖的米豆腐后出现了呕吐、腹泻的情况,查看后发现,米豆腐系不合格食品,该米豆腐是预包装食品,却没有表示执行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将该米豆腐生产商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到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为:经调查,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米豆腐,也未委托生产米豆腐,只销售过肉产品给耒阳市某某某土特产店。请向耒阳市某某某土特产店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和耒阳市某某米粉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也表示并未生产及销售米豆腐。该米豆腐不是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故耒阳市某某某土特产店销售的米豆腐是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耒阳市某某某土特产店销售的米豆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律职责。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四、购买记录截图复印件;证据五、涉案商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称其于2023年11月20日在抖音平台(耒阳市某某某土特产店)购买的米豆腐是假冒伪劣食品,吃完后造成了严重的呕吐拉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开展调查,经查:1.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检测报告。2.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就同一事件在全国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希望其提供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人拒绝提供。3.经调解,被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不愿意赔偿。4.被举报人因疏忽,将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其销售的腊肉、腊肠标签未修改完全,就贴在米豆腐上。对被举报人标签瑕疵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被举报人及时修改了标签内容,改正了违法行为。5.因被举报人提供了商品合法的资质,仅标签瑕疵。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身体受到损伤的诊断证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告知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处理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二、本案疑似职业举报团伙操作,建议核实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愿。1.经全国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自2017年3月15日平台开通后,共投诉1046次,举报601次。相当于7年的时间(约2555天),共投诉举报1647起,平均每天提起0.64起投诉举报,如此高的频次,显然超过了个人的能力范围之内。2.经查,"金某某"在被申请人处登记的3个投诉举报单,其中2个用的联系电话为17395446482,1个用的联系电话为13236108454。申请人于1月10日投诉举报吃了网购的米豆腐严重呕吐拉稀,2月27日投诉举报吃了网购米粉呕吐拉肚子。这不符合一个人的消费逻辑及生活习惯,疑似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活动。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仅提供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复议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这些信息均可复制使用,无法证明该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申请为"金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申请人有理由怀疑"金某某"的身份被团伙利用作为投诉举报的实名身份,不同电话号码背后可能是不同人在操作。为了维护"金某某"的利益,建议贵府要求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现场核验其身份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疑似职业举报团伙操作,建议核实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愿。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证据二、电话短信联系截图;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五、涉案网购订单截图;证据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据七、检测报告;证据八、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授权书;证据九、腊肉包装标签图;证据十、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十一、被举报人整改后图片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某某某土特产"支付7.92元购买了500g米豆腐。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就该米豆腐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立案情况:"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案涉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案涉商家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案涉商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销售授权书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案涉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案涉商家在2024年1月22日前改正产品米豆腐标签存在瑕疵的问题。案涉商家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将案涉米豆腐标签生产厂家瑕疵予以改正。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结案反馈情况,结案反馈为:"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1.请你提供48小时之内,三甲医院诊断证明;2.该商家已提供相关合法资质;3.商家愿意退货退款,不愿意赔偿。"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046次,举报601次。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就其购买的米粉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称其食用了耒阳某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粉后,造成呕吐拉肚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单后,经审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尔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被举报商家相关资质齐全,案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为合格的情况下,欠缺对商家相应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必要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核查及调查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作出结案反馈,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案中,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046次,举报601次。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1月24日、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米豆腐、米粉导致其拉肚子、呕吐。在此,本机关善意提醒申请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管部门热烈欢迎,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还请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切勿误入歧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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