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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4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14号

申请人:蓝某某,男,199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9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镇XX农场X队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投诉回复不服,于2024年1月30日以邮寄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2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1月15日在拼多多(某某食品专营店)店铺,购买了南京某某某冬瓜荷叶茶玫瑰花决明子山楂清脂流茶祛湿女士养生茶(26.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不存在的功效:调节血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申请人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被申请人,要求其协助申请人跟经营者协商调解,然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回复竟然是"经我局工作人员核查:该公司提供了相关资质及产品的检测报告,对于该网店销售页面广告用语调节血压,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商家已删掉广告用语,经调解,商家愿意退款退货不愿赔偿,如当事人有疑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对此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及受理回复截图一份;证据二、所购物品外观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一份,反映"衡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南京某某某冬瓜荷叶茶玫瑰花决明子山楂清脂流茶祛湿女士养生茶"存在虚假广告等问题,诉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1.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食品专营店"公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基本情况。2.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检测报告。3.经调解,该公司愿意退款退货不愿赔偿。4.对该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删除广告用语。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反馈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二、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是单纯的投诉单,申请人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经调解,该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告知给申请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行政违法或错误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人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并未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对回复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截图;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三、拼多多网店截图;证据四、涉案商品检测报告;证据五、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在拼多多(某某食品专营店)购买南京某某某冬瓜荷叶茶玫瑰花决明子山楂清脂流茶祛湿女士养生茶,收到后发现该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不存在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宣传发布调节血压的功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投诉,诉求是:"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涉案商家现场进行核查,期间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及生产厂家证照信息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针对该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删除广告用语,且经调解商家愿意退货退款但不愿赔偿。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1月30日商家已将货款退回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即时派人核查,组织调解,并将核查情况、调解结果通过平台回复了申请人,并无不妥。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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