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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3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耒府复终字〔2024〕3号
申请人:XX市XX医院,住所地:耒阳市城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该医院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耒阳市蔡伦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耒综执〔2023〕罚字1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复议机构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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