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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提高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湖南省审计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本局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做出的统一安排。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领导交办项目、授权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股室负责制度。由局机关统一组织上级审计项目中涉及我市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指导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综合内审股、法制审理股负责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调度和检查。

第四条 本局实施的所有审计和调查项目,均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之外,任何股室不得自行安排审计任务。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确保履行法定职责。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在制定全年项目计划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政府工作重点、经济改革难点、百姓关注热点和社会舆论焦点安排审计项目;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工程的监督力度;在常规审计的基础上,加大效益审计和审计调查的比重,全力推进计算机审计,有条件开展效益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项目,在确定年度计划时应通盘考虑,一次落实到位。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科学安排任务,避免重复交叉。对需向上级业务部门对口沟通和上报审计结果的项目,原则上对口安排;其他项目综合考虑审计资源、胜任能力、股室审计任务轻重等因素,以保证质量和效率为原则,可以打破股室界限,均衡安排。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原则上只能安排一次审计或审计调查;确需对同一单位实施不同审计事项的,可一次进点,同时实施审计,分别出具审计结果。

第八条 本局审计项目计划,报请中共耒阳市委审计委员会通过,经市委、政府领导批准后,印发各承担股室执行。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根据省厅、衡阳市审计局下达的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原则上按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责任股室。上级机关下达之前,由相关业务股室对口与上级审计机关处、科(室)联系,提出落实方案,组织方式等。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项目,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先由各股室提出项目计划意见和建议,局长办公会酝酿讨论、综合平衡后确定,落实承办股室。已确定的项目,由相关业务股室提出落实方案,拟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重点等。

(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股与市委组织部门、市纪委、监委对接,并会同分管审计项目计划的局领导提出初步安排落实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领导交办和部门委托的审计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书面通知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要求,由局长办公会审定,并考虑审计资源状况、人员的胜任能力、办理的时限要求等,落实到具体承办股室。

(五)本局自行安排审计项目,由各业务股室根据审计任务和力量情况适当提出,单独编列计划,与其他审计项目计划一并考虑,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

(六)授权审计项目,年度内需省厅、衡阳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省、市属单位(项目),由各业务股室结合实际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统一向省厅、衡阳市审计局书面申请。

第九条 年度内下达本局年度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分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文字部分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依据,项目名称、审计目标、组织方式、审计范围、内容、重点和要求,审计结果提交时间等。表格部分包括:审计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执行股室等。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并审批下达,各股室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实施,原则上当年计划当年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计划年度按期完成的审计项目,有关业务股室应书面报局长、法规审理股、综合内审股,说明项目进度情况、需要跨年度完成的理由、预计完成时间等,经法规审理股审核后,报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内确有必要调整审计项目计划的,由综合内审股根据局长办公会批准意见,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书面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需要调整审计项目计划的情形如下:

(一)全省、衡阳市审计局统一组织项目的调增、调减,按省厅、衡阳市审计局调整计划的书面通知办理;

(二)市委、市政府年中临时交办项目、年中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承办单位和人员;

(三)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审计的项目,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及时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交法规审理股、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审查,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取消。

(四)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调增调减事项。

年中,省厅、衡阳市审计局通过非正常程序(业务处、科室渠道)追加或调减的审计项目,有关业务股室应及时报告分管审计项目计划的局领导,并及时通知法规审理股,将相关调整依据送法规审理股、综合内审股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调度和检查制度。局机关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调度会(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由业务股室汇报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审计的主要成果、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综合内审股按股室、项目建立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了解每个项目进度情况,及时为局领导提供全局项目进展情况,便于加强调度和管理。结合审计项目复核情况,就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和审计质量检查情况,每半年向全局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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