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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调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走在前,创先争优作表率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更加充分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市直工委《市直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池直工发〔2017〕21号)相关规定,制定《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在职党员和预备党员。
2.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重在日常,分类积分、量化考核,标杆引领、底线管理,激励奉献、正向引导”的原则。
3.党员积分制管理,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积分登记,确定专人负责基层党支部党员积分登记册积分核实登记工作,做到动态登记、适时跟进,确保每位党员的积分公平、公正。
4.通过基层党支部党员积分登记册,建立积分制管理台账,实行每日登记积分,每月累计上报,每季度通报公示、年度汇总表彰。使每位党员能随时掌握自己的积分排名情况,使党员参与的一切活动、所做的一切贡献都体现在年度积分上,用量化积分来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积分设置(每个年度从“0”开始计分)
(一)参加党的活动(最高60分)
1.参加“三会一课”,每次记1分。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学习的,每次记1分(以会议记录和会议照片为准) 。
2.参加年度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每次记3分。
3.在党内组织生活中作专题发言的,每次记2分。
4.撰写学习或参加活动心得(认识)体会,每次记2分。党员在本单位内部讲党课、作辅导报告、先进事迹报告等,每次记2分。
5.受邀外出作党建方面的讲课、辅导报告、先进事迹报告等,每次记3分。
6.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班(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旨在提升能力素质的培训班、时间在3天以上的),每次记2分。
(二)岗位现实表现(最高30分)
1.在编在职党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于“称职”的记25分、“优秀”的记30分。
2.协管员党员依据《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协管员绩效考核办法》池城执〔2016〕30号文件要求,年度考核定于“不合格”(平均值低于60分)记0分、定于“合格”(平均值60分-90分)记25分、定于“优秀”(平均值90分以)记30分。
(三)参加社会实践(最高10分)
1.党员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每次记1分。
2.党员参加文明创建、结对帮扶等党组织统一安排的有关活动,每次记1分。
3.党员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每次记1分。
(四)奖励加分
1.个人受到局本级和市直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到市级(省直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省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
2.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每次加3分。收到群众来信、来函、来电、锦旗或媒体宣传表扬者,个人一次加5分,集体受到表扬的,相关人员加3分。
3.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竞赛,每人次加2分,获得比赛名次、荣获表彰加3分;参加市委、市政府,上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每人次加3分,获得比赛名次、荣获表彰加5分,
4.集体受局本级以上表彰的在支部年度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五)减分
1.未经同意,缺席应当参加的学习、会议、活动,每次扣1分(须经局领导批准或持会议活动通知,不能参加本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可视为参加并获得相应积分)。
2.受效能追究或组织处理的(以局关于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为准),扣2分。
3.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分别扣3分、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上处分的全年无积分。
4.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每次扣2分;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的全年无积分。
5.如有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全年无积分。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结果运用
党员积分结果,作为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1.党支部每年对党员积分情况进行一次等次评定,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员年度积分90分以上的,定为优秀等次;60-90分的,定为合格等次;低于60分的,一般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如因特殊情况积分较低的,党员本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党支部要负责任地作出鉴定意见,可定为合格等次。
2.每年按照各党支部参加党员管理积分的平均分,确定前2名的党支部入选局“先进基层党组织”,党支部书记为“优秀党支部书记”,在全局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3.每年根据参与积分管理党员总数10%—15%的比例,结合年度党建考核,确定“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在全局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4.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应优先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学习培训、干部任用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
5.预备党员在年度积分等次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延长预备期。支委会应向党员大会说明情况。
6.积分等次被定为不合格的,不得纳入表彰评优对象或向上级申报表彰评优的人选。
7.积分制管理纳入对基层党组织的年度考核,并作为机关党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8.党员及党组织弄虚作假,致使积分失真、失实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约谈党组织负责人。
四、运行周期
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原分值归零。
五、操作流程
党员积分制管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主要操作流程分为4个步骤。
1.月度管理积分计算。每名党员认真填写《基层党支部党员积分登记册》,将党员的学习教育、履职尽责、履行义务和服务群众情况详细记录,作为党员日常行为积分的重要依据。月末,由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负责对本党支部党员管理积分、扣分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统计汇总。
2.上报备案审核。每月5日前,各党支部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同志将上月党员个人月度积分录入党员积分管理电子台账,并将积分成绩传送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接受核查。
3.积分公示。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各党支部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同志根据月度积分,计算半年积分,在支部大会和制作积分榜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的积分榜和会议记录报局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接受核查。
4.年度积分计算。次年1月20日前,各党支部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同志根据半年积分,计算出年度积分、公示,并上报局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汇总,接受核查。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切实搞好党员积分管理,我局成立以机关党委书记任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负责全局积分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具体实施。
2.建立工作体系。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推选记录员,记录员由综合素质高、思想品德好,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担任。记录员主要负责党员积分审核、工作情况收集、积分台账填写、积分公示、上报等日常工作。
七、其他情况
1.针对同一项工作,管理积分取最高分,不累计。
2.积分管理创新性经验和做法,受到社会关注和宣传推介,除有详细规定外,党支部或党员可向局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研究后,酌情加分。
3.对有正面或负面影响的重大情况,调查核实后,提交局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视情加分或扣分。
4.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实行一票否决。
5.因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积分管理的党员,根据本人意愿,填写不参加积分管理党员审批表,经党支部、机关党总支填注备案意见,提交局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局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不参与积分管理。
6.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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