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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耒综执〔2024〕罚字0033号(农林水)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综执2024罚字0033号

 

当事人:**,男,汉族,56岁,地址:湖南省耒阳市仁义镇党田村**,身份证号码:4304811968****603X。联系电话:137****6888。

2024年1月8日,我大队接到耒阳市水利局移送材料显示,当事人郑*圣涉嫌在舂陵水仁义镇党田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渣土。接报后,我大队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调查,确认情况属实。2024年1月16日,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耒综执〔2024〕字0033号)。

经查, 2023年11月郑*圣在舂陵水仁义镇党田村8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渣土影响行洪情况属实2024年91月11日跟当事人郑*圣做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11月开始在舂陵水仁义镇党田村8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防洪提需要修一条路作为临时用路,且029县道全封闲施工,必需要有一条临时路走擅自倾倒渣土。现场有倾倒渣土200米600立方米。已拍照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提防安全, 妨碍河道行洪。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渣土的违法事实以及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渣土的违法事实;

5.《综合执法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和需要提供的资料及资质证明。

以上所有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耒综执2024〕罚告字00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舂陵水仁义镇党田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渣土妨碍行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湘政法发〔201622号)第二条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号:8335031100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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