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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耒政办发〔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21〕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标准

自2021年1月起,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50元/月提高至380元/月(4560元/年)。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按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算,由455元/月提高至494元/月(5928元/年)。

二、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在2020年的基础上只升不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湘调研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部署要求,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并纳入2021年度市委市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做好对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发放名单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并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 将提标资金发放到位;市统计部门要根据提高后标准做好数据统计认定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督查机制,及时推进和督促提标任务落实,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督"信息系统加强资金监督。同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财务统计台账对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统一。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最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月人均救助水平进行有效公示和宣传。

以上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耒政办发〔2020〕30号文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作废,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维持不变。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经济开发区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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