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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耒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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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劳模工匠评选表彰和关怀宣传工作的通知》(湘工办函〔2018〕4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模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所称劳模是指耒阳市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耒阳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耒阳市先进工作者"授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耒阳市劳模评选和管理领导小组",由耒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总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市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市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委托市评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模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市评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耒阳市总工会,由耒阳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劳模的评选表彰每五年进行一次,按评选名额与候选人的比例,确定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30名。具体名额在每次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劳模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和道德,热爱祖国,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市有积极影响和模范作用。

具体条件另行规定,并在每次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劳模推荐评选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含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须经纪检监察、组织、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被推荐人是企业职工的,需经纪检监察、公安、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被推荐人是农民的,需经乡镇(街道)、公安、信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需经纪检监察、税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和未签订劳动(劳务)或集体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发生伤亡事故、违法信访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行为和征信被纳入黑名单的,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第七条  劳模推荐评选原则:

(一)面向基层和一线,重点面向经济领域,兼顾各行各业;
(二)公平、公正、公开、公认;

(三)民主评选,自下而上,层层把关。

第八条  劳模推荐评选程序:

劳模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择优筛选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初审。

职工劳模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大中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所在单位推荐报主管或牵头单位初审。

农业劳模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推荐公示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初审。

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单位推荐报主管或牵头单位初审。

(二)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联审考察。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进行审查。联审合格后由市总工会牵头进行考察。

(三)公示。市评模办(市总工会)将市劳模候选人名单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不具备劳模条件的,按规定取消其评选资格。

(四)市人民政府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劳动模范正式人选名单。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表彰。

第九条  劳模评选、表彰、培养、慰问、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同级工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劳模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劳模所在单位和市总工会应定期安排劳模体检和疗休养,其费用由所在单位和市总工会负责。

第十二条  春节期间,市总工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资金对县级劳模进行慰问,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给予适当补助。劳模逝世,应进行悼念。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三条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劳模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推荐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撤职、留党察看处分及以上的;

(四)按上级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该取消的。

第十四条  取消劳模荣誉称号,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查核实批准后,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停止享受劳模待遇。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劳模的日常管理以劳模所在单位为主,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市总工会。各级工会应建立劳模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劳模审批表、基本情况表、健康检查表、先进事迹和表彰决定以及劳模晋升、调动、离退休等有关资料。劳模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的档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单位。

劳模所在单位和市总工会要建立健全劳模管理电子文档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建立劳模动态考核制度。对县级劳动模范的动态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

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县级劳模的培养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推介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市总工会要通过开展劳模座谈、劳模宣传月、劳模大讲堂、劳模师徒结对子、劳模创新工作室等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充分展示和发挥劳模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切实保护劳模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模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从外省、市调入耒阳市工作的劳动模范,提供荣誉证书和有关证明,经认定纳入耒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序列后,可享受相应劳模待遇;调出耒阳市到外省、市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耒阳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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