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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耒阳市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耒阳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耒政办发〔2024〕21号


耒阳市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为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实现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与消防执法公信力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290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打通消防监督执法" 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消防安全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街道)结合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部门(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3名(含本数)以上乡镇(街道)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乡镇(街道)还可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即耒阳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的工作人员)。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受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对辖市消防执法全领域(自建房和非自建房领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3.法律政策宣贯。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4.举报投诉处理。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按照委托单位和市12345平台要求,及时核查火灾隐患现场,高效处理到位,并做好处理记录台账资料。对符合委托执法权限内的,依法处理到位,对不符合权限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移交。

(四)委托执法方式。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要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耒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严格执行《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受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审批立案,立案之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受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报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审批;告知期满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审批同意,再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受委托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受委托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填写《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并提请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执法责任。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的,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进行公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自行承担。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成立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组成成员的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专班,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实施阶段。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工作在6个街道和24个乡镇开展工作,4月下旬完成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协议签订和街道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选配、业务培训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从2024年5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全领域(含自建房和非自建房领域)消防委托执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辖区内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行政岗位。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要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3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得少于3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

(四)加强执法监督。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案。

(五)开展联合执法。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耒阳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消防

行政处罚权限



附件


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

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行政

机关

受委托

行政机关

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 数)罚款的行政 处罚权

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 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 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

行政机关

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 =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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