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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耒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耒政发〔2019〕15号



                                            耒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衡政发〔201911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处置、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勘探权、开采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各类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工程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货物采购、服务采购);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六)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行政征用合同;

(七)行政区划勘定、边界共建合同;

(八)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在政府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中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紧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需要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 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政府合同。

以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合同签约主体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批准,以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以部门内设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签订合同;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改、司法、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国资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磋商和起草

  以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该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合同相关事务的内设机构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九条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包括不限于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

对重大复杂的政府合同、相对方资信存疑合同、项目运营模式风险较高合同或者项目所涉专业性较强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合同风险评估论证,并向签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报送合同风险评估论证报告。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政府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所涉项目无示范文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各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等合同内容需要协商确定的,应当由当事各方进行磋商、谈判。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签约单位应当通知本单位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参加。

以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司法局可以派员参加或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数量,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日期;

(十)知识产权的处理及其他必要条款。

起草政府合同应当尽量全面、具体,注重合同的操作执行。

 

第三章  合同审查和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送请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电子文档;

(二)合同的起草说明、合同承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含合同承办部门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合同磋商、谈判材料及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风险调查论证材料(如有);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政府合同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对外签订政府合同。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禁止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在提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中同时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及合同风险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补充资料、说明情况,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评估论证。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同所涉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可以相应延长审查期限;需要补充报送材料、或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评估论证的,由此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合同签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提出书面应对方案报告本单位。重大复杂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同时抄报市司法局。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需要对合同进行重大修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需要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相对方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仲裁,并做好诉讼、仲裁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该将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及时编号、登记、归档,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补充合同;

(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前期调查、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三)合同的磋商、谈判材料;

(四)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五)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以上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订立、变更政府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未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政府合同,且未向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反馈并达成一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随意终止、解除合同的;

(四)在磋商、审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不按规定保守合同磋商、审查、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政府秘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六)未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并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承办部门未设置负责合法性审查机构的,由实际承担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国家部委制定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而对国家部委制定的格式文本进行补充、完善,经市司法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适用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平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828日耒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耒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耒政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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