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文件
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耒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耒政发〔2024〕3号
耒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审批和建设行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服务水平,确保我市农村住房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根据农村建房建设规模,分为限额以上农村建房、限额以下农村建房进行管理。限额以上农村建房是指三层及以上,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建房。其他农村建房为限额以下农村建房。
第三条 乡镇(街道)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开展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巡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限额以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和城镇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建设指导等相关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强化乡镇村干部、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台账,组织包村领导和工作队、村支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乡镇(街道)应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建房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重点负责网格化巡查、日常监管,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严格从动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后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联络、乡镇(街道)代办、部门联办的全流程帮代办机制。乡镇(街道)应明确帮代办工作专员,主要负责宣传农村建房政策及审批管理流程,免费协助建房居民完善申报材料、限时全程代办业务、及时跟踪反馈办理进展、做好相关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村级组织要明确农村建房审批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建房居民、乡镇(街道)帮代办工作专员的联络协调。乡镇(街道)代办范围包括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不动产登记等。帮代办专员收到联络员提供的建房申请后,按照主动上门接受咨询、限期代理办结、及时反馈协商等流程开展工作,及时给予建房居民进度回复,听取建房居民意见建议。
第五条 村(居)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农村住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街道)报告。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抽查。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建筑工匠培训等。负责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房户提出的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请、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办理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村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公共建筑、限额以上农村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第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工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人员密集场所、农家乐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 民宗、卫健、应急、 民政、商务、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不得违规发放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人社部门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宅基地审批等建房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农村住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进行建设,限额以下农村建房可以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各参建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引导、鼓励农村建房户优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中选用施工图。限额以上农村住房选用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仅需要对基础部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建房前期的地质勘查费用和后期的设计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农村住房建设未选用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建房户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限额以上)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所有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上农村住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街道),由村级组织、乡镇(街道)提前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等进行联合验收。建房户于当天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房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统一报乡镇(街道)存档。乡镇(街道)在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建房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好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农村住房工程档案,并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各报送一套建房工程档案,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农村住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建立新档案。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户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到验收申报后,应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查验是否符合验收条件,不符合的,需向建房户提出整改建议。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户组织勘察方、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道)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或邀请村支两委参与。验收组应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乡镇(街道)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竣工时就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规定情况签署监督意见。农村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15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收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街道)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乡镇(街道)在竣工验收合格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的新建农村住房,根据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数据,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住房由乡镇(街道)制作并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九条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第二十条 限额以上的农村住房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房户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进行限额以下农村住房施工)承接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对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予以承接施工的;2.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3.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农村住房设计,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住房设计业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耒阳市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审批管理指南
2.耒阳市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审批管理指南
附件1
耒阳市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审批管理指南
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分为建房审批、实施建设、竣工验收、不动产权属登记4个阶段,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建房审批
(一)建房申请
1.建房户申请:村民住房建设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1-1),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附件1-1)。
2.村民小组初核:村民小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建房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初审。
3.村级组织审议: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村民小组提交的建房户建房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未通过初审,或申请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经村级组织调查核实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村级组织应将申请材料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申请核查,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核查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用地规划现场核查
1.资料审查:乡镇(街道)收到村级组织报送建房申请资料后,应当即对建房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
2.实地核查:资料审查通过后,乡镇(街道)需在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领导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和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及相关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签署现场核查意见,核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建筑层数、高度是否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如确因选址困难需要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3.审批通过。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用地规划审批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由乡镇(街道)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办理
1.施工图设计、审查。建房户可直接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选用施工图。施工图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仅需对地基基础等未选用图集部分进行设计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施工图未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建房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地勘和施工图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2.合同签订。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附件1-2)。建房户自愿选择是否委托工程监理,如需委托,也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
3.施工许可证申办。建房户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附件1-3)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农村住房均需办理)。
二、实施建设
乡镇(街道)应至少委托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住房建设关键节点巡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日常巡察各不少于1次。
1.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监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在所辖每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范围内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兼任施工员、质量员)1人和专职安全员1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农村住房项目实际,提出增配关键岗位人员监管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实行线上实名制考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至少进行1次抽查,并进行记录(附件1-4)。
2.施工质量安全基础工作监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审查合格等进行查验。对砌块、钢筋、水泥、混凝土、预应力管桩等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情况及试件取样送检情况不少于1次抽查,并做好记录(附件1-5)。
3.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重大危险源管控监管:对地基承载力、基础截面尺寸、钢筋安装、混凝土浇筑、砌体组砌、抗震构造等实体质量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并做好记录(附件1-6);对基坑围护、边坡支护、支模架搭设、脚手架搭设等潜在危险源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并做好记录(附件1-6);对改扩建和重建是否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是否超过原地基承载力、是否超过原结构承载力等重大危险源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并做好记录(附件1-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隐患未整改消除的不得复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记录不良行为等惩戒措施,并由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乡镇(街道)要协助做好日常巡查,建房户要积极配合。
三、竣工验收
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组织竣工验收。
1.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建房户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街道),由村级组织、乡镇(街道)提前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等进行联合验收。建房户于当天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如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2.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房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附件1-7)。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3.资料归档。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统一报乡镇(街道)存档。乡镇(街道)在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建房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好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附件1-8),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农村住房工程档案,并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一套建房工程档案,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农村住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建立新档案。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住房由乡镇(街道)制作并镶嵌永久性标志牌(附件9)。
四、不动产登记阶段
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农村住房,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附件:1-1:耒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手册
1-2:耒阳市农村住房施工合同
1-3:申办施工许可证资料清单
1-4:限额以上居民农村住房施工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抽查记录表
1-5:限额以上农村住房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抽查记录表
1-6:限额以上农村住房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抽查记录表
1-7:耒阳市农村住房建房备案书
1-8:限额以上农村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1-9: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永久性标志牌(模板)
附件1-1
农宅字 号
耒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手册
申 请 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乡(镇、街道) 村(居) 组
年度
耒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注 意 事 项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符合"一户一宅",夫妻双方分列户口的,认定为一个家庭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批准。
二、选址要求。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加油站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内。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1级保护林地内禁止新建、扩建居民住宅。
具体范围请咨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管控风貌。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时,应向村民推广使用衡阳市、耒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示范图集。提倡新建房按照"三白一灰一坡顶""三灰一白一坡顶"的外观风貌进行建设,不建设平顶裸墙的低水准农房。
四、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之前,不得建房。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承诺建新拆旧,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五、填表说明。申请人填写表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审核表四,填写表五、六,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申请建房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由村级组织具体承担审核、填写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表四。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表七至表十七。
六、其他。审批完成后,该手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归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还需同步完成《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报送系统》《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工作。
目 录
1.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申请宅基地建房会议记录
6.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公示
7.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一到场)记录
8.乡镇人民政府联合会审会议记录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0.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
11.其他材料粘贴处
12.乡镇人民政府免费定桩放线(二到场)记录
13.乡镇人民政府基坑验槽(三到场)记录
14.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记录
15.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完工(五到场)记录
16.用地和规划核实(六到场)
1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8、其他材料
表一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报告
耒阳市 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我名 ,身份证号 , 家住 乡(镇、街道) 村 组,家庭户籍现有在册人口 人,现有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层,因 (原因)拟在 村 组(位置)建住宅居住,宅基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层数 层,建筑高度约 米。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户主):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表二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粘贴处 |
表三
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建房质量安全责任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拟在 县(市、区)镇(乡、街道) 村(社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 层,总建筑高度为 m,总建筑面积为 ㎡,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木结构 □框架结构 □其他)的住房。为严格遵守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本人将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公示牌,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并严格按照规划和用地要求按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三、本人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12个月内拆除旧房,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人将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
五、按要求将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按要求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监督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
八、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九、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十、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份
表四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 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3.其它(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 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
地址 | 乡(镇、街道) 村 组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理由 | 因(1.分户 2.改善居住条件 3.集中联建 4.其他)需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该户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建房符合村庄规划,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讨论公示, (是否同意)申请。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意见 | 该户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建房符合村庄规划, 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讨论公示,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是否同意)申请。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表四填写说明
1.家庭成员信息栏中需要完整填写配偶及子女信息(无论户口是否在一起)。
2.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包括厨房、厕所、杂物间等)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涉及占用耕地的(含承包地和集体机动地),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等),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
3.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4."四至"要填写具体参照物和距离,比如距***房屋***米、距***路***米,具体以乡镇人民政府绘制的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为准。
5.地类分类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
表五
申请宅基地建房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 |
会议主持人: | 会议记录人: |
参会人员:应到 人,实到 人。 | |
会议内容: | |
相邻权利人意见: | |
最终讨论意见: | |
参会人员签名或按指印: | |
如另有会议记录,请将会议记录复印件粘贴在此。 |
表五填写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表六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公示
经本人申请,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拟同意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人姓名 家庭成员共: 人,因 (具体原因),拟在本村 组新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 层,拟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 □木结构 □框架结构 □其他)的住房。
本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即自 月 日至 月 日,凡对上述申请人建房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向本村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依法上报该申请人的宅基地和建房申报资料。
乡(镇、街道) 村(居) 组(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公示时间: | 公示地点: |
公示照片粘贴处 |
表七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一到场)记录
时间: | 地点: |
乡镇承担农业农村(经管)事务机构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交资料 (是否真实)、资格 (是否符合)、程序 (是否合法)。 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承担自然资源事务机构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房屋选址 (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 (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建议 。 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服务事务机构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房屋设计方案(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签名: 年 月 日 | |
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燃气等相关内容 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表七填写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需在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出具告知书。审查机构、审查内容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执行。
1.乡镇承担农业农村(经管)事务的机构审查资料、资格、程序等。
2.乡镇承担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审查用地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农用地、不符合规划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并进行评估,确需切坡建房的,应指导村民做好坡体防护。
3.乡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服务事务的机构负责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图)和施工方案,指导选择乡村建设工匠等。根据省编办2021年9月6日通知要求,由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承担村镇建设管理、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等住建领域相关职责,未设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的,明确由现有党政机构承担相关职责。
4.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燃气等相关内容的审查由乡镇承担相关事务的机构、单位依各自职责审查有关内容。
表八
乡镇人民政府联合会审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 |
会议主持人: | 会议记录人: |
会议内容: | |
联审结果: | |
参会人员签名: | |
如另有记录,请将会议记录复印件粘贴在此 |
表八填写说明: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委农组发〔2020〕2号)要求,规范审批程序。
表九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 址 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ṁ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经审查, 申请人选址属于 (地类), (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无需办理/需要且可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是否同意)该户在上述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资格条件,申请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同意)该户在上述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和建房申实请。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 经联合会审, (是否同意)该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请相关部门对照审批要求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表九填写说明: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可以电脑绘图后打印粘贴
表十
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粘贴处 |
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二)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或存根粘贴处 |
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三)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照片粘贴处 |
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四)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复印件粘贴处 |
表十填写说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通过联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审批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录入《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报送系统》。
表十一
其他材料粘贴处(一)
建房设计图复印件粘贴处 |
其他材料粘贴处(二)
施工协议复印件粘贴处 |
其他材料粘贴处(三)
农村建筑工匠证书、工匠个人身份证件或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等 相关资料复印件粘贴处 |
表十二
乡镇人民政府免费定桩放线(二到场)记录
时间: | 签名: |
定桩放线(二到场)照片粘贴处 |
表十二填写说明: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到申请人定桩放线申请后,组织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等事务机构负责人进行免费定桩放线(二到场),指导申请人张贴或者悬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
表十三
乡镇人民政府基坑验槽(三到场)记录
时间: | 签名: |
基坑验槽情况:基坑开挖位置与定桩放线位置 (是否一致),尺寸、槽底深度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基坑验槽(三到场)照片粘贴处 |
表十三填写说明:申请人应当在基坑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并清理后,告知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等事务机构负责人进行验槽,合格后方能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表十四
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记录(一)
时间: | 签名: |
到场巡查情况: (是/否)按图施工,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防水 (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安装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 (是否规范)。 | |
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照片粘贴处 |
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记录(二)
时间: | 签名: |
到场巡查情况: (是/否)按图施工,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防水 (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安装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 (是否规范)。 | |
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照片粘贴处 |
表十四填写说明
1.主体结构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事务的机构负责人进行巡查,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2.村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3.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责令停工整改。
4.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表十五
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完工(五到场)记录
时间: | 签名: |
到场巡查情况: (是/否)按图施工,建筑总面积、层数、层高 (是否符合)批准要求。 | |
主体结构施工(五到场)照片粘贴处 |
表十五填写说明: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的事务机构负责人对建筑面积、层数、层高进行核查。
表十六
用地和规划核实即竣工验收记录(六到场)
时间: | 签名: |
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表十七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
批准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 米 | |||||
折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 简图(标注 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位 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经核查,使用宅基地 (是否符合)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经核查,使用宅基地 (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用地管制等要求。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表十七填写说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 号)要严格竣工验收的要求,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经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对未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新建房未达到安全质量要求的,将不予以验收通过。
表十八
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粘贴处 |
附件1-2
耒阳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 。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开竣工天数不符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 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申办施工许可证资料清单
1.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
2.(1)宅基地:用地批准手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一的,均可以认定其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其中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附件1-4
限额以上农村住房施工项目部、监理部关键
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抽查记录表
县 区: 乡镇(街道) :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如有配备须填写)
部门 | 岗位 | 姓名 | 到岗/不到岗 | 履职好/一般/差 | 备注 |
施工 单位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兼任施工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监理 单位 | 总监理 工程师 | 如有配备须填写 |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
监理员 | |||||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意见 | 年 月 日 | ||||
整改落实情况 | 年 月 日 |
检查人员:
附件1-5
限额以上农村住房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
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抽查记录表
建房居民: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如有配备须填写)
序号 | 抽查内容 | 抽查结果 | 备注 |
1 | 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开工安全 生产条件审查情况 | ||
2 | 现场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是否由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图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选用图集的施工图部分直接予以认可,仅对地基基础等未选用图集部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 ||
3 | 砌块、钢筋、水泥、混凝土、预应力管桩、装配式建筑构件等承重构件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钢筋 试件、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等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 ||
4 |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工程质量检测(如地基承载力检测、桩基检测等)情况 | ||
5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进场验收及检测情况 | ||
存在的问 题及处理 意见 | 年 月 日 | ||
整改落实 情况 | 年 月 日 |
检查人员:
附件1-6
限额以上农村住房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
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抽查记录表
建房居民: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如有配备须填写)
序号 | 抽查内容 | 抽查结果 | 备注 |
1 | 地基承载力 | ||
2 | 基础截面尺寸 | ||
3 | 钢筋安装质量 | ||
4 | 混凝土施工 | ||
5 | 砌体组砌和抗震构造 | ||
6 | 基坑、边坡支护 | ||
7 | 支模架 | ||
8 | 脚手架 | ||
9 | 起重机械 | ||
10 | 临时用电 | ||
11 | 其它 | ||
存在的 问题及 处理 意见 | 年 月 日 | ||
整改落实情况 | 年 月 日 |
检查人员:
附件1-7
耒阳市农村住房备案书
改造房屋地址 | 乡(镇) 村 |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
审批 时间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验收时间 | |||||||
施工单位 (或建筑工匠代表)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或工匠培训证书编号 | |||||||||
改造方式 | □集中统建 □拆除重建 □修缮加固 □其他 | 改造前面积 | 改造后 面积 | |||||||
序号 | 备案材料 | 有无 | ||||||||
1 | 农户建房申请 | □ | ||||||||
2 | 农村自建房审批表 | □ | ||||||||
3 | 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 | □ | ||||||||
注:已有资料请在后面¨打"√" | ||||||||||
建房户(建设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1-8
限额以上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户主姓名 | 户主身份证号 | |||
户主联系方式 | 自建房地址 | |||
结构类型 | 建筑面积、层数 | |||
开工时间 | 竣工验收时间 | |||
资料归档文件目录 | ||||
所需资料 | 提供情况 | |||
1 | 户籍证明(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2 | 用地规划手续相关材料(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3 | 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电子证照打印) | □已提供□未提供 | ||
4 | 联合验收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竣工验收表备案表(电子证照打印) | □已提供□未提供 | ||
5 | 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坡体防护检查出具的认定意见(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6 | 设计文件(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7 | 施工合同(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8 | 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 □已提供□未提供 | ||
9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如有)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10 | 施工记录和乡镇人民政府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11 |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场复检报告 (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12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 | □已提供□未提供 | ||
13 |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归档结论 | 该自建房建设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存档。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1-9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永久性标志牌 | |||
户主姓名 | 地理位置 | ||
占地面积 | 建筑层数 | ||
建筑面积 | 总投资额 | ||
结构形式 | 建成时间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乡村建筑工匠)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负责人 |
附件2
耒阳市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审批管理指南
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监管主体单位,负责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监管、验收、协调、服务工作。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分为建房审批、实施建设、竣工验收、不动产权属登记4个阶段,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建房审批
(一)建房申请
1.建房户申请。村民住房建设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附件2-1)。
2.村民小组初核:村民小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附件2-41),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建房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初审。
3.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在收到村民小组提交的建房户建房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未通过初审,或申请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经村级组织调查核实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村级组织应将申请材料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申请核查,乡镇(街道)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现场核查
1.资料审查。乡镇(街道)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建房申请资料时,当即对建房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
2.实地核查。资料审查合格后,乡镇(街道)须于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领导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和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及相关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签署现场核查意见,核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建筑层数、高度是否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如确因选址困难需要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3.审批通过。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和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及相关服务单位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
(三)协议签订。
限额以下的农村住房建房户,可委托取得登记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但需签订施工、安全等合同文书(附件2-2),建筑工匠还需与建房户签订《耒阳市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3)。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和城镇建设事务中心组织建房户签订建房承诺书(附件2-4),组织建房户、施工单位、村级组织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和施工协议(附件2-2)。建房户自愿选择是否聘请工程监理。
二、实施建设
乡镇(街道)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住房建设关键节点巡查,并严格落实"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竣工验收阶段
限额以下新建农村住房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上级文件有变动,按最新文件执行。
四、不动产登记阶段
限额以下的新建农村住房建房户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如需办理,按限额以上新建农村住房同程序办理。
附件:2-1:耒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手册
2-2:耒阳市农村自建房实施协议
2-3:耒阳市限额以下工程质量保修书
2-4: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
2-5:耒阳市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清单
2-6: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模板)
2-7: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2-8: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1
农宅字 号
耒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手册
申 请 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乡(镇、街道) 村(居) 组
年度
耒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注 意 事 项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符合"一户一宅",夫妻双方分列户口的,认定为一个家庭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批准。
二、选址要求。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加油站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内。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1级保护林地内禁止新建、扩建居民住宅。
具体范围请咨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管控风貌。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时,应向村民推广使用衡阳市、耒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示范图集。提倡新建房按照"三白一灰一坡顶""三灰一白一坡顶"的外观风貌进行建设,不建设平顶裸墙的低水准农房。
四、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之前,不得建房。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承诺建新拆旧,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五、填表说明。申请人填写表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审核表四,填写表五、六,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申请建房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由村级组织具体承担审核、填写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表四。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表七至表十七。
六、其他。审批完成后,该手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归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还需同步完成《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报送系统》《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工作。
目 录
1.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申请宅基地建房会议记录
6.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公示
7.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一到场)记录
8.乡镇人民政府联合会审会议记录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0.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
11.其他材料粘贴处
12.乡镇人民政府免费定桩放线(二到场)记录
13.乡镇人民政府基坑验槽(三到场)记录
14.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记录 15、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完工(五到场)记录
16.用地和规划核实(六到场)
1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8.其他材料
表一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报告
耒阳市 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我名 ,身份证号 ,家住乡(镇、街道) 村 组,家庭户籍现有在册人口 人,现有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层,因 (原因)拟在 村 组(位置)建住宅居住,宅基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层数 层,建筑高度约 米。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户主):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表二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粘贴处 |
表三
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建房质量安全责任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拟在 县(市、区)镇(乡、街道) 村(社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 层,总建筑高度为 m,总建筑面积为 ㎡,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木结构 □框架结构 □其他)的住房。为严格遵守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本人将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公示牌,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并严格按照规划和用地要求按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三、本人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12个月内拆除旧房,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人将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
五、按要求将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按要求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监督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
八、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九、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十、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份
表四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 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3.其它(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 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
地址 | 乡(镇、街道) 村 组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理由 | 因(1.分户 2.改善居住条件 3.集中联建 4.其他)需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该户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建房符合村庄规划,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讨论公示, (是否同意)申请。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意见 | 该户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建房符合村庄规划,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讨论公示,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是否同意)申请。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表四填写说明
1.家庭成员信息栏中需要完整填写配偶及子女信息(无论户口是否在一起)。
2.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包括厨房、厕所、杂物间等)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涉及占用耕地的(含承包地和集体机动地),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等),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
3.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4."四至"要填写具体参照物和距离,比如距***房屋***米、距***路***米,具体以乡镇人民政府绘制的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为准。
5.地类分类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
表五
申请宅基地建房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 |
会议主持人: | 会议记录人: |
参会人员:应到 人,实到 人。 | |
会议内容: | |
相邻权利人意见: | |
最终讨论意见: | |
参会人员签名或按指印: | |
如另有会议记录,请将会议记录复印件粘贴在此。 |
表五填写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表六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公示
经本人申请,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拟同意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人姓名 家庭成员共: 人,因 (具体原因),拟在本村 组新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 层,拟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 □木结构 □框架结构 □其他)的住房。
本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即自 月 日至 月 日,凡对上述申请人建房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向本村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依法上报该申请人的宅基地和建房申报资料。
乡(镇、街道) 村(居) 组(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公示时间: | 公示地点: |
公示照片粘贴处 |
表七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一到场)记录
时间: | 地点: |
乡镇承担农业农村(经管)事务机构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交资料 (是否真实)、资格 (是否符合)、程序 (是否合法)。 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承担自然资源事务机构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房屋选址 (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 (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建议 。 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服务事务机构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房屋设计方案(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签名: 年 月 日 | |
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燃气等相关内容 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表七填写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需在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出具告知书。审查机构、审查内容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执行。
1.乡镇承担农业农村(经管)事务的机构审查资料、资格、程序等。
2.乡镇承担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审查用地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农用地、不符合规划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并进行评估,确需切坡建房的,应指导村民做好坡体防护。
3.乡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服务事务的机构负责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图)和施工方案,指导选择乡村建设工匠等。根据省编办2021年9月6日通知要求,由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承担村镇建设管理、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等住建领域相关职责,未设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的,明确由现有党政机构承担相关职责。
4.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燃气等相关内容的审查由乡镇承担相关事务的机构、单位依各自职责审查有关内容。
表八
乡镇人民政府联合会审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 |
会议主持人: | 会议记录人: |
会议内容: | |
联审结果: | |
参会人员签名: | |
如另有记录,请将会议记录复印件粘贴在此 |
表八填写说明: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委农组发〔2020〕2号)要求,规范审批程序。
表九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 址 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ṁ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经审查, 申请人选址属于 (地类), (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无需办理/需要且可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是否同意)该户在上述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申请人 (是否符合)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资格条件,申请程序 (是否合法),资料 (是否真实), (是否同意)该户在上述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和建房申实请。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 经联合会审, (是否同意)该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请相关部门对照审批要求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表九填写说明: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可以电脑绘图后打印粘贴
表十
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粘贴处 |
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二)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或存根粘贴处 |
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三)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照片粘贴处 |
相关许可证明粘贴处(四)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复印件粘贴处 |
表十填写说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通过联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审批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录入《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报送系统》。
表十一
其他材料粘贴处(一)
建房设计图复印件粘贴处 |
其他材料粘贴处(二)
施工协议复印件粘贴处 |
其他材料粘贴处(三)
农村建筑工匠证书、工匠个人身份证件或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等 相关资料复印件粘贴处 |
表十二
乡镇人民政府免费定桩放线(二到场)记录
时间: | 签名: |
定桩放线(二到场)照片粘贴处 |
表十二填写说明: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到申请人定桩放线申请后,组织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等事务机构负责人进行免费定桩放线(二到场),指导申请人张贴或者悬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
表十三
乡镇人民政府基坑验槽(三到场)记录
时间: | 签名: |
基坑验槽情况:基坑开挖位置与定桩放线位置 (是否一致),尺寸、槽底深度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基坑验槽(三到场)照片粘贴处 |
表十三填写说明:申请人应当在基坑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并清理后,告知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等事务机构负责人进行验槽,合格后方能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表十四
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记录(一)
时间: | 签名: |
到场巡查情况: (是/否)按图施工,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防水 (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安装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 (是否规范)。 | |
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照片粘贴处 |
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记录(二)
时间: | 签名: |
到场巡查情况: (是/否)按图施工,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防水 (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安装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 (是否规范)。 | |
主体结构施工(四到场)照片粘贴处 |
表十四填写说明
1.主体结构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事务的机构负责人进行巡查,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2.村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3.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责令停工整改。
4.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表十五
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结构完工(五到场)记录
时间: | 签名: |
到场巡查情况: (是/否)按图施工,建筑总面积、层数、层高 (是否符合)批准要求。 | |
主体结构施工(五到场)照片粘贴处 |
表十五填写说明: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承担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的事务机构负责人对建筑面积、层数、层高进行核查。
表十六
用地和规划核实即竣工验收记录(六到场)
时间: | 签名: |
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表十七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
批准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 米 | |||||
折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 简图(标注 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位 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经核查,使用宅基地 (是否符合)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经核查,使用宅基地 (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用地管制等要求。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表十七填写说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要严格竣工验收的要求,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经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对未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新建房未达到安全质量要求的,将不予以验收通过。
表十八
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粘贴处 |
附件2-2
耒阳市农村住房施工工程协议书
甲方: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乙方: 村(居)委会
丙方: (户主姓名)
为规划农村自建房流程,确保建房安全,经个人申请、村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同意丙方建房申请。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为本乡镇实施农房建设的监管部门,负责丙方建房过程中安全生产、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工作。
2.乙方在甲方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协助乙方调整好宅基地,把好建筑质量关,协调好施工环境,协助甲方抓好施工进度。
3.丙方在甲、乙双方的指导帮助下,保障施工质量,保证验收合格。丙方如不按期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甲、乙双方有权取消其建房资格。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村委(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户主) (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3
耒阳市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工程质量保修书
(模板)
建房居民: (以下简称甲方)
施 工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质量保修书。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 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2)主体结构工程: 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防水工程: 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5)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内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其所产生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应当立即向房屋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属于乙方责任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
三、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4
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因(1.分户新建自建房口;2.原址改、扩、翻建自建房口;3.易址新建自建房口;4.其他 )需要,拟在 乡/镇) 村(社区)建设一栋层数为(1层□、2层□、3层□),总建筑高度为 m,总建筑面积为m2,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口、木结构口、框架结构口、其他: )的自建房。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一、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竖立公示牌并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
二、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
四、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六、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自建房建设行为对毗邻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七、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
八、自觉做好自建房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自建房质量安全隐患;自建房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社区)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自建房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九、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建自建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自建房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自建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居民、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份
附件2-5
湖南省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单
建房居民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数 | ||||||||||
建房地址 | 市(州)县(市、区)镇(街道、乡)村(居委会)组(路)号 | |||||||||||
结构类型 | (单选,以主要结构类型为主)□砌体结构 □框架结构 木结构 装配式钢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其他结构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工程造价 | 万元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m²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工程竣工 验收内容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 | 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是□否 | ||||||||||
2 | 施工方对完工自建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是□否 | ||||||||||
3 | 是否有完整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 □是口否 | ||||||||||
4 | 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了坡体防护处理(如有坡体防护需 求) | □是□否 | ||||||||||
5 | 是否有自建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承重砌块)、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 □是口否 | ||||||||||
6 | 建房居民和施工方是否已经共同签署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 | □是□否 | ||||||||||
7 | "六到场"等关键环节是否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各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 □是口否 | ||||||||||
8 | 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是否满足 | □是口否 | ||||||||||
各方责任 主体意见 | 建房居民 | 签字 : 年 月 日 | ||||||||||
施工方代表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勘察、设计、监理方代 表(若无,可不填写) | 签字 : 年 月 日 | |||||||||||
村内相关人员(若无,可不填写) | 签字 : 年 月 日 | |||||||||||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验收监督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6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 建房居民: 设计方(标准图集编制单位): 施工方: 竣工时间: |
湖南省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工程质量永久
性标志牌(模板)
制作规格:1.标志牌内容可镌刻在房屋外立面醒目位置。2.尺寸大小一般为300mm×200mm。3.标志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模板。其中建房居民填 写产权人姓名,设计方填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名称或者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名称+编号;施工方填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或者乡村建设工匠主要负责人姓名;竣工时间填写自建房工程完工时间。
附件2-7
湖南省限额以下农村住房竣工
验收资料归档表
建房居民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自建房地址 | ||||
结构类型 | 建筑面积、层数 | ||||
开工时间 | 竣工验收时间 | ||||
资料归档文件目录 | |||||
所需资料 | 提供情况 | ||||
1 | 户籍证明(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2 | 用地规划手续相关材料(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3 | 用地规划验收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4 | 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坡体防 护检查出具的认定意见(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5 |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6 | 施工合同(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7 | 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8 | 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合格证或者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9 | 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六到场记录及其他检查记录") (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10 |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场复检报告 (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11 |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 □已提供□未提供 | |||
12 |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 □已提供□未提供 | |||
归档结论 | 该居民自建房建设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存档。 经办人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8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属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实施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并参与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由建房居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一)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
(二)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
(三)承揽居民自建房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方)已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标准图集)、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协议)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并与建房居民签订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四)施工方在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
(五)"六到场"等关键环节均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或者抽检中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也可邀请村支两委相关人员或建房专干参与。验收组各方应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组织形式、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签署监督意见。现场踏勘和分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原则上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一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2)上签署意见,作为该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办理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制度(附件3),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使用,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十四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建房居民配合,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附件4)收集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入县级城建档案馆,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建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
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第十六条 建房居民入住一个月之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居民自建房进行功能验收,重点验收水、电能否正常使用;化粪池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建房居民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