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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其释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结合衡阳实际,现就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回应老百姓的关切,着力破解城镇入学难、入园难及"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我市教育公平健康地发展,为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夯实教育基础。 

  二、 规划建设要求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经过审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等情况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套学校应符合规划要求。 

  1.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2.市县两级政府对本级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原则上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单独建设中小学校,建设单位应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及教育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拟定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相邻地块规划条件及国土出让范围。建设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相关专项规划暂未审批实施前,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规划要求及标准在新建居民住宅区中予以实施。 

  3.除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学位配建已满足需求的外,其他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16〕4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文件规定的规划建设标准执行。原则上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规模不低于6个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300平方米。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7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配建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2个班,用地总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低于4600平方米。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按标准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建初中规模不低于24个班(单一初中最大规模不宜超过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30个班(单一小学最大规模不宜超过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配建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8个班(单一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不得少于6个班),用地总面积不低于105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低于6900平方米(相关数据见附表)。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4.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园及入学需求的,应将区域内的居民人口规划划入指定区域,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此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主动承担和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费用。 

  5.新建居民住宅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规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指导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无控规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规控制性单元内控规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商有关部门在招拍挂用地中规划相应规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6.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也要按以上要求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其建设业主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 

  (二)建筑标准应符合教育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适合青少年及幼儿生理与心理特点的校舍,建议采用装配式绿色建筑设计。教育建筑中,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三)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 

  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关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及设施设备等标准必须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文件的规定。 

  三、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民住宅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时,要加强相关规划建设以及产权移交的管理。 

  (一)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住宅用地供应方案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意见,并纳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明确配建的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一并提交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审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就住宅用地出让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事项提出具体建议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等出让文件,其中应明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义务,并注明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建设的,与住宅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一并供地,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要求实施开发建设。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落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关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配建要求。必须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规划向社会公开公示,未按要求配套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不予立项,不得施工建设。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4.财政部门在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按合同约定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教育部门确认已配建并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证明,财政部门才能提出减免其相关税费。 

  5.教育行政部门要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及时接收配套建设完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教育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不予立项及施工建设。 

  2.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3.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当地人民政府要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配套学校建成后的移交和管理。 

  1.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条件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属国有公共教育资产。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将学校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城区普通高级中学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本级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以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3.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报告书后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接收意见。移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在15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4.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5.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移交前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6.开发建设单位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报建费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7.由市政府委托,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配强配足师资,打造优质学校和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所有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 

  8.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全面梳理2016年7月1日以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情况,对尚未按标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依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附件:配建学校相关数据一览表

配建学校相关数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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