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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平圩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现将《公平圩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参照抓好村(社区)、直属单位的文化站建设管理工作。

 

 

                                 耒阳市公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1   

 

 

 

 

 

公平圩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村、社区)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32号)、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文化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衡阳市《衡阳市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村、社区)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村组(社区)文化建设、保护文化遗产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等基本职能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 人民政府承担文化站建设和管理的主要责任。将文化站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对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任职考核指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承担支持和保障文化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任务。

  市级图书馆、文化(群艺)馆等相关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站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础设施按照公益文化服务的性质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

  第五条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文化站原则上为单体建筑且不得在乡镇人民政府院内,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图书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多功能活动厅和管理用房,有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配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七条 文化站房产、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加强管理和维护。房产和设备均须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文化站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合并、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文化厅批准。

第九条 征用、拆除文化站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站基础设施应高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拆建所需费用包括拆建补偿费用,由拆建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文化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文化站应向公众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的内容包括:

  (一)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

  (二)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三)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第十二条 文化站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时事和政策法规宣传,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科普知识讲座;

  (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提供广播、影视、录像播放等文化服务;

  (三)保护和传承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

  (四)提供文化信息资源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

  (五)指导村级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民文化户开展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化骨干和文化志愿者;

  (六)配合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七)上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站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影响国家文化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四条 文化站在提供基本公益文化服务的基础上,应当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围绕节庆、农闲和利用特色文化资源开展文化活动,并组织开展文艺竞赛、健身文体活动以及流动文化服务等。

  文化站除举办的常规性文化活动之外,全年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不得少于6次,其中有影响的大中型文化活动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保证每周对外开放不少于36小时,并根据自身功能、特点,结合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等情况,对开放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寒暑假期间,文化站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四章 人员和设备

 

  第十六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按服务人口数量万分之一的比例(不足一万的按一万计)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公开招聘活动。

  文化站站长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专长,新任文化站站长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持有文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市级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并取得文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每年年度考评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

  文化站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参照市文化馆工作人员执行。晋升中高级职称,应着重对实际工作能力及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鼓励接受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站人员的培训一年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随意调离、辞退或者借调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离、辞退或者借调的,应当征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及时聘用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文化站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文化站的内部设施配置主要有:

  (一)书报刊阅览设备及培训室桌椅;

  (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设备,包括网络服务器、投影仪、电脑、卫星接收器等;

  (三)基本乐器及当地特色文化活动必需设备;

  (四)音响、灯光、摄影等设备;

  (五)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设备;

  (六)体育活动健身器材等;

  (七)其他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设备及图书等资源更新、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参照市文化馆工作人员执行,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要求落实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配套资金。

上级补助和县级配套的文化站免费开放经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按照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拨付,不得冲抵正常财政拨款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文化站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日常管理、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文化站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的考核评估,市级文化广电新闻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对乡镇村(社区)(含)文化站业务检查和考核,其结果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文化站考核标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站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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