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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的通知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小区物业:

为切实履行好文明城市创建和内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好安全畅通有序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关于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单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十个凡是”严管措施的通告》和《耒阳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人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各单位、小区要加强门卫管理,在大门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通告,对违规骑乘人员及其车辆出入不得放行。

2. 各乡镇(街道)“两站两员”要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遮阳伞上路行驶的骑乘人员进行劝导制止。

3.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家长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搭载2人以上、安装遮阳伞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劝导和纠正。

4. 摩托车和电动车销售、维修企业不得提供出售、加装遮阳伞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的服务。

5. 对劝阻无效的驾乘人员一律登记违反者相关情况(驾乘者姓名、所属部门、车牌号和时间等),抄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于2次违反严管措施的干部职工,一律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整治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治理,集中整治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非法加装遮阳伞等违法行为。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交警大队一律严重查处;对国家公职人员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对妨害执行公务的一律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耒阳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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