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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耒阳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音频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国、省、衡阳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自4.29长沙市望城区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强了对居民自建房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了居民自建房的审批和建设行为。当前,我市居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稳步推进,但缺乏系统性、指导性规范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目的
制定《管理办法》是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审批程序和建设行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服务水平,确保我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四、制定过程
一是住建局起草。我局村镇股与局属二级机构质安站及勘察设计股、市场监督股、质安股、危改办、行政审批股等相关业务股室沟通会商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科局和乡镇(街道)意见。我局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达相关科局和各乡镇(街道),并恳请各单位提出宝贵意见。三是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收到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后,我局认真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主要条款解读
《管理办法》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正文(共24条)、附件1(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审批指南)、附件2(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审批指南),下面我就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 正文部分
1、第一条主要阐述《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2、第二条主要阐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限额标准。《管理办法》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限额标准是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3、第三条主要阐述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一是开展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二是由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和城镇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建设指导等相关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巡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三是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限额以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强化乡镇村干部、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和安全培训。要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台账,组织包村领导和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乡镇(街道)应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建房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重点负责网格化巡查、日常监管,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严格从动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后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第四条主要阐述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联络、乡镇(街道)代办、部门联办的全流程帮代办机制。乡镇(街道)应明确帮代办工作专员,主要负责宣传农村建房政策及审批管理流程,免费协助建房居民完善申报材料、限时全程代替办理业务、及时跟踪反馈办理进展、做好相关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村级组织要明确农村建房审批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建房居民、乡镇(街道)帮代办工作专员的联络协调。乡镇(街道)代办范围包括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不动产登记等。帮代办专员收到联络员提供的建房申请后,按照主动上门接受咨询、限期代理办结、及时反馈协商等流程开展工作,及时给予建房居民进度回复,听取建房居民意见建议。
5、第五条主要阐述村居委员会责任。村居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与农村住房安全建设和使用有关的村(居)规民约,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街道)报告。
6、第六条主要阐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抽查。二是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建筑工匠培训等。三是负责办理限额以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第七条主要阐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一是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村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二是负责农村公共建筑、限额以上农村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三是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8、第八条主要阐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责任。一是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工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是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
9、第九条主要阐述消防救援部门的责任。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人员密集场所、农家乐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10、第十条主要阐述人社、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宗、卫健、应急、民政、商务、文旅等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不得违规发放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人社部门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
11、第十一条主要阐述乡镇(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
12、第十二条、十三条主要阐述农村建房的手续办理和建筑层数。一是新建、改(扩)建、重建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并严格按批准建设。二是新建农村住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农村住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13、第十四条主要是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要求。农村住房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可以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各参建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开展工作。
14、第十五条主要是阐述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乡镇(街道)引导、鼓励农村建房户优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中选用施工图。限额以上农村住房选用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仅需要对基础部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建房前期的地质勘查费用和后期的设计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农村住房建设未选用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的,建房户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限额以上)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所有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15、第十六条主要是阐述限额以上农村住房的竣工验收。住房竣工后,建房户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街道),由村级组织、乡镇(街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等进行联合验收。建房户于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统一报乡镇(街道)存档。乡镇(街道)在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建房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好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农村住房工程档案,并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各报送一套建房工程档案,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农村住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建立新档案。
16、第十七条主要是阐述限额以下农村住房的竣工验收。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户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到验收申报后,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查验是否符合验收条件,不符合的,需向建房户提出整改建议。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户组织勘察方、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道)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或邀请村支两委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15日内,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收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街道)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乡镇(街道)在竣工验收合格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的新建农村住房,根据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数据,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进行实地核查;
17、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主要是阐述法律责任。
(二)附件一部分
附件一主要阐述限额以上农村由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日常管理,乡镇(街道)配合。建设程序为:建房人申请→村民小组初核(公示)→村级组织初审→乡镇(街道)审批(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地质勘探→确定施工图→签署施工协议→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实施建设→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证→投入使用。
(三)附件二部分
附件二主要阐述限额以下农村由乡镇(街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住建局按20%的抽查率进行抽查。建设程序为:建房人申请→村民小组初核(公示)→村级组织初审→乡镇(街道)审批(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确定施工图→签署施工协议→实施建设→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证→投入使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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