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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实施意见(暂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

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方案备案制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法定强制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等)经本单位法制  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把关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备案。采取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方案备案前还须将项目建设方案、经营模式报同级政府审定。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尽快编制出台《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办法、进场交易、工程变更、结算方式等标准化体系,实行标准化招标。

  二、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

  市财政局负责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超过50万元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费用50万元以下的,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开标前 15 日公布。

  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制度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从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定。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总投资1000万—3000万(含1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随机抽取或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总投资3000万以上(含3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专职人员资质证书。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可研、规划编制等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且相关费用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参照代理机构选定方式予以确定。

  四、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尽快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网上发售招标文件、网上交纳或退付投标保证金、网上招标答疑、网上评标等。到2017年,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五、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

  政府投资项目取消发售招标文件阶段的投标资格审查环节,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制。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查。

  六、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行业分工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招标项目估算价2%收取(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交纳或退付。

  七、实行投标人法人书面承诺制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开标现场提交。

  八、实行诚信记录公告制

  市公管办牵头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记录公告制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发现和查处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的违法违纪和获奖等情况统一纳入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九、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派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有评标专家均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确需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交通类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需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十一、实行银行履约保函制和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须以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中标总价的 1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的85%作为风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 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还须另外提交其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因中标人低价中标导致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十二、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价款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相关文件履行变更程序,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得  支付新增价款。工程变更后,原中标人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实行关键岗位人员押证上岗制

  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押证上岗制度。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行业规定和操作办法及时做好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信 息网上公示或执业资格证书押证管理。工程未完工前,不得退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和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

  十四、完善“两区一园”招投标管理体制

  “两区一园”的政府投资项目要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发改委对“两区一园”自行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两区一园”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统一由市发改委进行核准,其招标方案报市公管办备案,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行业分工对“两区一园”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五、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招投标活动主体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招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加强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审计以及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政策互通、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机制,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持续高压态势。投标人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

府投资项目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或因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的,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围标串标行为发现不力或者发现后不依法处置,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况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评标资格。

  十六、实行标后监管责任制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款必须拨付到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且须与投标保证金汇出账户一致)。政府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后,须将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采购等合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承担标后监管责任,对合同签订履约、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 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打牌子、挂靠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十七、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情况开展行政监察,对监管不力

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严肃追责;积极推行痕迹化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干预、影

响和插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均要登记在案。严肃查处违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建立招投标处罚案件移送机制和处罚结果公告制,对完成行政处罚的招投标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案件情况一律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建设的项目,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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