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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发〔2016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和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构建信用衡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事关全市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以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应用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为保障,努力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特别是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按照国家、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衡阳实际,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明确关键环节和领域,实施重点突破,典型示范,创新试点,以点带面,协调推进。

3.条块结合、信息共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信息采集、共享、安全等基础性问题。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打破条块分割的不良局面,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应用水平。

4.健全法规,严格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加强信用信息监管,规范信用服务主体行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5.联合奖惩,以用促建。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倡导综合信用承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联动机制,大力宣传弘扬诚信典型,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在信用产品应用中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三)工作目标。

扎实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衡阳网建设等基础性工作,着力构建有信可查、守信激励、失信必究、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争创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信用制度较为完善,公共征信系统运行良好,信用信息市场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政府、司法、执法及政府服务主体的公信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社会公众的诚信度显著提升。在全市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体系良好环境。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参加。近两年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1.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健全各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各部门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建成衡阳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衡阳网和市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衡阳网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4)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征信系统建设。

1)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2)推动征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3.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2)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参加)

4.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1)健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纳入金融监管、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治安处罚等信用信息,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市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参加)

2)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鼓励社会征信机构整合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信用档案。(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二)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坚持依法行政。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2.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重点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3.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收支预算约束,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提高透明度。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监察制度。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考核。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及时更新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将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培训,提升公务员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三)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全市生产经营企业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诚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管局、市经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加快完善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实行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共治力度和宣传力度。促进市场规范公平竞争。(市质量技术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农委等部门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全市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行业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旅游外侨民宗局、衡阳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对全市假冒伪劣商品、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完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资讯平台功能,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市工商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市质量技术监管局牵头负责)

4)制定出台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事业、促进企业信用销售和个人信用消费的政策措施。制定规范预付消费行为的相关办法。(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经信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5)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衡阳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范畴,明确食品药品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确认、信用等级信息发布、信用分类管理等具体规定。开展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4.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和发布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纳税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6.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价格信用信息系统。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制度,组织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点)明码实价一条街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和推进明码实价工作。强化价格执法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7.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坚持将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在工程建设中对承包方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技术隔离。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全市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9.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全市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的政策措施,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10.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全市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11.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推行网店实名制。建立全市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市工商局、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质量技术监管局、衡阳海关参加)

12.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全市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和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建立企业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13.会展、广告领域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全市展会主办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全市律师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税务类、担保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衡阳银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推动出台在企业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四)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人才评价和各类职(执)业资格考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医护人员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情况纳入信息档案,并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全面实行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1)在社会救助、救灾、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全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全市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

3.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全市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全市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演出、娱乐、艺术品等领域的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等基础数据库。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购物店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文体广新局、市旅游外侨民宗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流通领域、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建立全市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等数据库。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诚信监管,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文体广新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全市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衡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和粮食局等部门参加)

2)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对全市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加)

7.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建立全市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制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8.自然人信用建设。

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全市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建立重点人群的信用记录,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银行高管人员、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文化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家政服务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管局、市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体广新局、市旅游外侨民宗局等部门参加)

9.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健全全市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信用记录,形成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公开曝光、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大对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五)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

推动全市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和应用。推进由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部门参加的网络化执行查控体系建设。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2.检察公信建设。

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职务犯罪的应用机制。(市人民检察院负责)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市级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建立交通安全、治安领域、消防领域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市司法局牵头负责)

5.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全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研究建立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提升司法执法水平,提高司法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健全司法执法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司法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执法公开制度。(市政法委牵头负责)

(六)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1.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对违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衡阳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信用网、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参加)

2.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研究出台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和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3.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推动部门间、县(市)区间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七)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研究制定促进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强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加快发展信用服务产业,培育拥有一定话语权的衡阳信用评级机构,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整体服务能力。吸引更多的国际、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衡阳。(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2)研究制定培育发展本土评级机构和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的政策措施。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衡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参加)

3)推动出台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应用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4)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制定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制度。(市政府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5)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八)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1.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的规章制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质量技术监管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开展专项及示范创建活动。

1.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为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参加)

2.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

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守信中小微企业给予倾斜支持。研究制定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政策措施。创新中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参加)

3.诚信文化建设专项工程。

1)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家庭活动。继续开展道德讲堂活动。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共青团衡阳市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共青团衡阳市委牵头负责,市文体广新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各有关部门参加)

3)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开展诚信活动周全国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市质量技术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明办、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司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各有关部门负责)

4.诚信人才培养专项工程。

1)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开展信用理论、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信用服务业统计方法、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5.政务信息公开示范工程。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示范工程。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市政府办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6.地方部门信用建设示范工程。

开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开展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

7.诚信建设单位示范工程。

1)开展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建立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开展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融资活动中开展地方政府综合信用评价。(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政府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衡阳银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副召集人,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和市编办、文明办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及综合规划、信用制度建设、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政务诚信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建设、信用文化宣传、信用教育培训、信用示范工程建设等12个专责小组。

各县(区)也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统筹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较为健全的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体系。

(二)加强协调配合。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紧密结合起来,深入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协调、督促等职责,协调解决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制定本专责小组工作方案、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各配合单位要根据本专责小组工作安排,切实负责好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性工作。同时,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之间,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与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相互沟通交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努力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联合奖惩机制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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