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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2017年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耒阳市2017年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扶贫小额信贷已成为金融产业扶贫最重要最实用的融资手段,是我省扶贫工作的一大品牌。为进一步做实做强这项工作,根据湖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6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湘扶办发〔20161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2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统贷统还问题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工作的通知》(湘扶办发〔201681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湘扶办发〔201710号)、《关于做好金融扶贫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71号)、《关于开展“扶贫特惠保”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的助推及杠杆作用,促进产业发展,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所提贫困户均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按照“有需求、贷得出、收得回”的总体思路,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鼓励全市所有银行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小额信用贷款,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完成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目标,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如期脱贫。

二、实施对象及范围

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并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贫困户,鼓励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效益较好的其他企业以分贷统还方式参与脱贫帮扶。

三、扶贫贷款的任务、用途及效益

1、目标任务。紧紧盯住全市2018年如期脱贫这一主体目标,围绕“扩面、提质、增量、高效、安全”十字方针,充分发挥银行金融业贷款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分贷统还方式带动贫困户脱贫作用,扩大贷款受益面。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总数为24147户,金融部门要积极组织评级工作,评级工作要覆盖每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参评率要达100%,有效授信率达90%。今年金融扶持贫困户发放面不得低于28%,支持贫困农户不得少于6667户,发放扶贫贷款2亿元,各乡镇、办事处计划发放数见附表4。如果扶贫项目较多,需增加发放数,需由乡镇、办事处向市金融办(三农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增加。

2、贷款用途。扶贫小额贷款要围绕产业发展这个核心,精准发力。信贷资金必须用于发展产业,贫困户有能力自己通过发展产业脱贫的,可将扶贫小额贷款直接贷给贫困户,扶持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自己没有条件发展生产的,可通过自己申请,乡镇推荐,发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扶贫企业”)作用,实行分贷统还模式扶贫,该模式要求“扶贫企业”必须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回报给贷款贫困户年回报率不得低于10%),禁止将信贷资金用于简单的资本分成。

3、注重贷款效益。各乡镇、办事处要抢抓机遇,认真筛选产业项目,力争通过金融扶贫支持,尽快发展农业产业项目,跟踪和掌握贷款使用情况,并对扶贫信贷进行效益评估。扶贫贷款不得用作购置生活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4、确保贷款投放安全。各乡镇、办事处在筛选项目及推荐贷款人时,要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按照“贷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进行把关,凡由各乡镇、办事处推荐的贷款,以乡镇、办事处为主督促收回,各乡镇、办事处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由村委会把好初选关,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办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防止出现不良贷款。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推荐贫困户及企业。对程序到位但确因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的符合核损条件的贷款,经办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因工作不负责或弄虚作假造成贷款收不回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追责。市金融办牵头对各乡镇、办事处坏帐率进行考核并与发放贷款挂钩。

四、贷款品种及额度

(一)贷款产品。扶贫贷款全部实行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市财政对扶贫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二)贷款额度。

1、全市额度。全市扶贫贷款总额度按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的10倍比例投放,贷款风险补偿金随贷款总额进行扩增,总额度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把关,市财政按政策及时增加风险补偿金。

2、个人额度。由银行按15万元/户标准对贫困户进行信用贷款授信,获得有效授信的,由各乡镇、办事处在授信额度内推荐发放数。未取得有效授信贫困户不得享受扶贫贷款支持。

3、分贷统还企业扶贫帮扶额度。实行分贷统还的扶贫企业,由企业向各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办事处筛选并同银行金融机构达成意向合作协议后向市金融办(三农金融服务中心)申报,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金融扶贫成员单位对企业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在全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纳入为我市分贷统还扶贫企业项目库,并根据企业实力,审批扶贫企业帮扶额度。

4、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分贷统还扶贫企业参与“政银保”、“扶贫特惠保”分担风险。扶贫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鼓励分贷统还扶贫企业参加“政银保”、“扶贫特惠保”增信,凡参加“政银保”、“扶贫特惠保”的企业,凭保单可增加授信额度。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对生产周期超过1年的农业生产项目,可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帮扶企业及扶贫对象因项目发展需要,在享受扶贫贷款的同时,银行优先提供“五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属新型农业企业的,可享受财政连续三年每年50%的贴息补助。

五、贷款流程

所有贷款扶贫对象,首先需由银行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授信。银行对有效授信对象且符合信贷条件的,发放《耒阳市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

1、农户自主贷款流程。

1)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持《身份证》和《耒阳市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项目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同意后向乡镇、办事处申请扶贫贷款(申报资料需经村委会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乡镇、办事处经办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银行授信等内容进行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提出贷款建议。

3)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发放贷款建议数统一造册盖章后推荐到银行。

4)银行根据乡镇、办事处审核表,按贷款需要收集资料、审批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扶贫贷款要简化手续,限期办理。

5)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前30天,由贷款银行和村委会向借款方提前催还。

2、分贷统还金融扶贫企业贷款流程。在贫困户及“扶贫企业”自愿的前提下,乡镇可筛选“扶贫企业”及选择银行,统一组织分贷统还扶贫,流程为:

第一步:贷款企业向乡镇办事处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扶贫企业申报表》,乡镇办事处接到企业报告和《扶贫企业申报表》后就企业成立时间(二年以上)、企业盈利能力、年产值、信用等级、抵押物等情况认真审查,并将企业纳税情况、职工社保缴纳情况作为参考。经乡镇分管领导、乡镇长签字、书记审核同意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方可作为扶贫企业推荐。

第二步:企业自主联系申贷银行,银行与企业就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业务合作达成意向合作协议

第三步:企业持乡镇办事处签署意见的《扶贫企业申报表》,银行贷款合作协议及申报规定资料向市金融办(三农金融服务中心)申报。

第四步:市金融办牵头组织金融扶贫成员单位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意见,主持召开金融扶贫成员单位会议,对该企业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过四分之三以上的企业方可纳入分贷统还上报企业名单。

第五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办提供的企业名单予以研究批准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正式入库,并审定考察意见中的帮扶贷款控制建议数。

第六步:放贷行按照放贷程序正式授信,确定扶贫企业分贷统还授信额度。

第七步:企业联系乡镇办事处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户,协助放贷行办理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资料手续。

第八步:放贷行、企业、贫困户、乡镇办事处及市扶贫办签订五方协议,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回报协议,企业按照放贷行要求办理抵、质押物等担保措施及手续。

第九步: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3、银行对分贷统还业务要建立绿色通道,采取一次性办理贷款、放款手续,由企业负责结息贴息和还款。

   4、贷款到期前30天,由放贷行和乡镇、办事处向借款方提醒并催还。贷款银行每月汇总报送四份《扶贫贷款明细表》到市金融办(三农金融服务中心)、市扶贫办、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各一份)。

六、贷款风险补偿金

设立市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对所有实施小额信贷的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共享,实行应补尽补。

(一)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规模: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规模根据当年贷款目标任务和实际放贷量,按照1:10的比率实行弹性增长,及时扩充风险补偿金规模。

    (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在市农商银行等发放银行设立专项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核算风险补偿金资金的余额、利息收入、损失补偿等。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扶贫办进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

(三)风险补偿

扶贫小额贷款按照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原则,由市财政和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贷款本金风险及损失,并以政府补偿为主。属于政府分担的,使用风险补偿金,属于银行分担的,由银行自行负责。

1、因市场因素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80%、银行分担20%

2、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及贷款自然人死亡、重大疾病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90%,银行分担10%

3、对于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等信用问题追缴不回的贷款损失,政府分担90%、银行分担10%

4、凡由乡镇办事处推荐而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政府分担90%,银行分担10%

5、凡由于银行能收回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的,由银行负责贷款损失。

6、其他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由政府与银行协商解决。 具体扶贫风险补偿办法以《耒阳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七、扶贫小额贷款贴息

(一)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金融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用于发展产业和生产项目的小额贷款,由省财政专项资金负责贴息。借款人利息实行先结后贴。

(二)扶贫企业分贷统还贷款贴息。在扶贫产业项目中,由贫困农户作为承贷和受益主体,委托扶贫企业根据项目合同,统一使用和统一归还的信贷资金,按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贴息。贷款利息由企业先结后贴。

(三)展期贷款贴息。对于因产业和生产发展原因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贷款,经市金融办、扶贫办和放贷行共同认定后,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期限仍然在3年以内的,继续给予贴息,属于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的不良贷款,应及时进行清收。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统一从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多贷多贴。对一年内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一年以上的贷款,可实行一年结息贴息,最后本利全清。具体贴息办法按湘扶办联〔201525号文件规定办理。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不享受利息补助。

八、贫困户评级授信

各银行要加快推动评级授信工作快速有序地开展,加快评级授信进度,提高贫困户评级授信率。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评级授信工作,客观提供贫困户信用情况,评级工作应覆盖全市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贫困户参评率达到100%,有效授信率要达到90%。评级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以农商银行为主评单位,其他银行也可自行组织评级。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抓好落实。

   金融办:

   1、负责金融扶贫日常工作,并负责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展金融扶贫工作;

   2、受理汇总分贷统还企业的资料上报,牵头并组织金融扶贫成员单位对分贷统还企业进行考察,将考察结果定期向金融扶贫成员单位会议汇报,负责组织金融扶贫成员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结果,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进行公示。

   3、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提出帮扶贷款控制建议数,并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核发分贷统还项目入库核准通知书;

   4、负责金融扶贫工作考核,项目计划、执行与成果检查;

   5、负责贷款利息的收集、初审工作。

    扶贫办:

1、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2、负责金融扶贫各种文书签章及资金审批工作,对贫困户进行审核,利息复核工作。

3、参与汇总分贷统还企业的资料上报和考察,并对分贷统还项目入库核准通知书审核并盖章。

    4、参与金融扶贫工作考核,项目计划、执行与成果检查;

    人民银行:

    负责全市贫困村金融扶贫服务站的建设,检查考核金融扶贫站的工作,督促指导驻耒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扶贫评级、扶贫放贷工作;负责金融扶贫数据收集及上报,参与分贷统还企业的考察。

    放贷行:

  农商行负责金融扶贫放贷的主体责任,其他银行按照年度分配任务落实完成放贷任务,参与分贷统还企业的考察。

   财政局:

   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安排落实,负责贷款利息核报、贷款核损工作,参与分贷统还企业的考察。

  (二)激励及工作经费保障。为确保金融扶贫工作在我市取得扎实效果,由市财政按金融扶贫贷款投放数2%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市金融扶贫成员单位、乡镇办事处、村委会金融扶贫工作经费及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励,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利息收入作市金融扶贫工作经费补充。奖补资金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四)坚持扶贫产业带动。按照省市统筹、县负总责、乡抓落实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所有贫困户学习产业扶贫精神,帮助贫困户选择扶贫项目,因地制宜,因村施策,通过一村一品一村一策促进生产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与贫困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推广互联网+特色农产品电商模式,推介农业优势产品对接市场,变输血救济为造血自救的根本性转变。乡村干部要实行责任包干,从项目筛选、推选贷款、指导生产、资金归还责任到人。

十、考核激励机制

金融扶贫信贷工作已经纳入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考核贫困户贷款覆盖率、户平贷款投放量、不良贷款发生率及扶持对象脱贫率四个指标, 具体考核与检查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与本方案有不同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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