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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耒阳市精准扶贫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耒办发〔201714

 


关于印发《耒阳市精准扶贫责任追究办法》的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耒阳市精准扶贫责任追究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耒阳市委办公室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3


耒阳市精准扶贫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我市到2018年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部脱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衡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

(一)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扶贫专干;

(二)各村(居、社区)支书;

(三)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队员及后盾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承担行业扶贫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或免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识贫和脱贫不准的追责。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5%,识别未遵照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执行,优亲厚友的,退出对象未达到退出条件,搞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的,对村(居、社区)支书、乡镇办事处扶贫专干及分管负责人、工作队长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产生严重后果的,影响我市扶贫工作考核验收成绩,除直接责任人停、免职处理外,还要追究该乡镇办事处和后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程序不到位的追责。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未按规范程序操作,未组织评议、公示、入户核查的,扶贫资金项目未按要求公示的,村(居、社区)支书、乡镇办事处扶贫专干及分管负责人、工作队长等直接责任人。有职务的作停职或免职处理,无职务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三)资金不到位和违规使用的追责。后盾单位帮扶资金没有按要求到位的,对驻村工作队长和后盾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并限期整改。是省管驻耒单位的,由市扶贫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我市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中排名的,对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扶贫专项资金未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出现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克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行业部门工作不力的追责。本行业部门未制定脱贫攻

坚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年度计划的,没有按市里规定整合30%以上项目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扶贫项目建设不能按上级要求任务数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对行业部门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国、省、衡阳市考核中未完成脱贫任务、严重影响耒阳扶贫业绩的行业部门,对行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免职处理。是省管驻耒单位的,由市扶贫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追责。未完成年度脱贫人口和贫困村摘帽出列任务的村支书、工作队长一律免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免职;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后3名且得分均低于70分的行业扶贫部门和后盾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后3名且得分均低于70分的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就地免职。在国、省、衡阳市检查考核中评价为不合格的乡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村(居、社区)支书一律免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驻村工作队队长一律免职,后盾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

第五条  考核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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