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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环境保护大检查污染隐患企业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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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查找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认真自查自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座落在我市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驻耒单位)。

(一)市经济开发区、市循环经济产业园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环保部门的验收。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5、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突出抓好火电、水泥、石化、化工、冶炼、污水处理、涉氨氮、涉铊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耒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市环保委办公室负责本次大检查的日常工作。

(二)市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产业园是大检查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督促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自纠,切实开展整治。

(三)环境保护部将通过抽查方式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请耒阳市环境保护局要认真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各相关部门20154月上旬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2015年4月底前,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部门。省管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整治方案同时报省环保厅,衡阳市管企业整治方案同时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三)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所有工业园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下列三种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及环保局同意(按计划执法衡阳市级环保部门监管的同时报衡阳市环保部门),可作必要的延期: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其他情况特殊的。

(四)2015年6月30日前,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彻底清理。

(五)2015年4月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整治,全市各相关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简报报市环保委办公室。将每季度大检查工作情况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前报市环保委办公室(季度情况调度附后),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于630日、1230日前将排查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市环保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全市环境大检查范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抓好大检查工作的行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采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指导和监管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处罚力度。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逾期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园区新项目引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取缔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检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成果应用。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六)做好信息调度。在大检查开展期间(20154月至12月),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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