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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13号 )
   

                                            湘办〔2017〕13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7日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筑牢“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湖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平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紧紧围绕建设“五个强省”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部署,以建设富饶美丽,福新湖南为主要目标,以湘江保护“一号重点工程”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重点,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强化规划约束,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湖资源,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职责,整合各方力量,协调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省、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跨区域协调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河湖实际,统筹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因河施策,系统治理,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保障治理长远效果。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与陆地共同治理,充分发挥河湖综合功能。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执法,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三)总体目标。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强化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四水协同、江湖联动,有效修复和恢复河湖生态功能;加快实现“水系完整、水量保障、水质良好、河流畅通、生物多样、岸线优美”的目标,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实保障。

二、组织形式(一)组织体系    

   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河长制委员会),委员会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委员组成,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总河长,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及分管水利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省领导分别担任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和洞庭湖(含长江湖南段)省级河长。省河长制委员会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旨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州河长组成。省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河长办)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各市州、县市区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和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该行政区域内河长,同级负责人担任相应河流河段河长。(二)工作职责 。1.委员会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2.河长职责。总河长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相应河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直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所辖河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3.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4.河长办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以当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和考核。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核定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坚决遏制不合理新增用水,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配置,全面提高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严格水域、滩涂、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试点,依法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建立“以水控陆”的入河湖排污管控倒逼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等,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督促实施入河湖排污口综合整治,确保污水排放满足环境容量和标准要求。(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_技术要求和标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按规定发布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五)加强水生态修复。积极推进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流域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加大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洄游通道修复力度,稳步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连通河湖水系,采取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河流最小生态需水要求。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时管理体系建设。(六)加强执法监管。制定河湖保护、河道采砂、水域和岸线保护等法律法规,完善技术标准。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和水利工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和水利工程运行状况动态监管,四水干流及主要支流要逐步建立监控系统,及时制止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确保河湖安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河湖名录,5公里以上河流、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含水库)在2017年底全部建立河长制责任体系。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分年度确定治理目标,推动河长制全面实施。(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等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情况。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三)严格考核问责。各行政区域要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宾的重要依据。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四)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重点保障水质(含地下水)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确权划界及专项行动等。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和保护。(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拓展环保志愿者服务,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新闻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增加社会各界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附件:1.省级河长名单 2.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3.湖南省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年)附件1省级河长名单一、省级总河长名单总 河 长:许达哲副总河长:陈向群、戴道晋二、省级河长名单河流河长副河长河段河水湘江陈向群王一鸥詹晓安永州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长沙市、岳阳市市政府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辖区内湘江干流河段河长资水钟再群邵阳市、娄底市、益阳市市政府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辖区内资水干流河段河长沅水甘明辉怀化市、湘本自治州、常德市市州政府分管水利副市州长担任辖区内沅水干流河段河长澧水陈绍金张家界市、常德市市政府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辖区内澧水干流河段河长洞庭湖(含长江湖南段)詹晓安刘宗林潘碧录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长沙市市政府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辖区内澧水干流河段河长


附件2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市州、县市区河长和成员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及结果的运用落实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及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河湖管理规划,协调推进珂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省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与河湖保护管理有关的新型工业化问题。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河湖保护管理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监督资金使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将河长制实施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落实奖惩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指导、监督流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河道采砂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涉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水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编制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管,组织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分流。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航道的航政、港政、运政及海事管理和监督。组织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省水利厅:负责开展水资源保护、水量调度及水量、水质、水文监测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等工作。负责省河长办的日常工作。

省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及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的运行和修复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发展节水农业,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沿源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饮水安全的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对全省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省国资委:负责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引导涉水、涉污省属国有企业的节水减排。

省工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严把涉水建设项目审批关,对国家规定关停、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河湖保护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

省电力公司:负责协调水量调度,参与河道保洁工作,推进所辖水电站配备保洁设施和打捞人员。

各市州、县市区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附件3湖南省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年)

一、工作目标 通讨“十三五’’时期的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二)水体水质根本好转。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HI类)比例分别达到93.2%以上和100%,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提高到96.4%。(三)水域岸线有效保护。全省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不低于7%,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支流及洞庭湖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县级以上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治涝标准,千吨级航道通航里程达到1400公里以上。(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省森林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率主大70%,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现象有效遏制。(五)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建立涵盖基础信息、买时水量水质数据等在内的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湖管理与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形成,在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及主要支流建立基于水质水量考核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水资源保护1.控制用水总量。健全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严格采用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企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城市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地级以上缺水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现代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13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86.5万亩。(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等参与)。3.加强水源保护。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从严核定334个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排意见。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关闭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提高供水保障。加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在全面强化节水、增效、治污、控需的前提下,充分挖掘现有水库工程供水潜力,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流域加快推进一批大中型骨干水源建设,完善水源骨干网点工程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缓解衡邵干旱走廊、湘西和湘南等严重干旱地区的缺水问题。结合城乡供水及农田灌溉,依托已建水源工程建设一批重大引调提水工程,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保障城市群等重要经济区供水安全。洞庭湖区实施北部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完善垸内灌溉、供水渠系配套,提高区域水资源调控能力,缓解洞庭湖北部地区季节性、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快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基本完成双(多)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增强城乡用水保障和应急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5.加强河湖综合整治。加快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流域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加强洞庭湖区综合整治,大力开展河道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通航能力,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含)一递以上,县级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含)一遇以上,农村重要保护区域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含)一遏以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心城区沿江两岸逐步建设沿河生态景观带,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初步建成以长江为依托,湘江为骨干,以沅水、澧水下游、资水下游及洞庭湖区航道为主体的高等级航道骨干网,新建500吨级以上航道1004公里(其中1000吨级以上航道535公里)。(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参与)    6.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2017年底前完成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及洞庭湖河湖管理范围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湘江、资水、沅水、澧水主要支流及新墙河、汨罗江、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充分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安全和生态要求,完成湘、资、沅、澧干流及主要支流和洞庭湖区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到2020年,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支流以及洞庭湖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建立健全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唪防洪安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7.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防止减少现有河湖水域面积,到2020年,全省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不低于7%。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等参与)    8.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编制并执行河道采砂规划,按照“去产能、控产量、严监管”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和“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j市级城区河段和长沙综合枢纽库区实行全面禁采。大力开展河道清障,到2020年,完成城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点河段采砂尾堆清理,完成市级城区河段规范化砂场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三)加强水污染防治9.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全面禁止新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蕉、炼皖、炼砷、珠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10.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强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全面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60%以上的县以上城镇完成雨污分流,全省所有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全面完成污泥处理设施的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l.0%。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到2020年,全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长株潭城市群达到60%以上,6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稳妥推进其他处理方式,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11.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规范,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科学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和标准化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养殖粪便污水和病死禽畜等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整县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12.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沅水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3.加强不达标水体污染整治。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对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开展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湘江蒸水、涟水、浏阳河、捞刀河,资水赧水,沅水凌津滩至常德德山段,汨罗江平江加义至汨罗磊石镇段等污染较重流域河段污染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4.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地级城市建成区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长沙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5.加强重点区域水环境治理。建立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制定实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大整治力度。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继续推进株洲清水塘、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岳阳桃林、湘西花垣、常德石门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集中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6.加强河道保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河道内堆积的废弃物,逐步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2017年底前,确保县级以上城区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的目标。(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17.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制定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编制洞庭湖、长株潭等区域地下水治理修复工作方案。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关闭。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8.加强流域源头保护。健全河湖源头保护机制,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支流源头区,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工程,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的政策措施,确保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和洞庭湖水质不下降。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项目,实现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源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要求。(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19.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确定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和主要支流控制断面的最小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20.加强河湖水系连通。以洞庭湖区、长株潭城市群、地市级城区等地区为重点,着力解决水系复杂、河湖萎缩、蓄滞洪水能力降低等问题,逐步构建流域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到2020年,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率达70%。(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21.加强森林湿地保护。以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矿山植被修复等生态工程,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编制实施《湖南省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生态红线湿地资源管理实施方案》,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禁止湿地无序开发,确保全省1530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通过建设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省湿地保护体系。重点加强河道两岸造林绿化和河道型湿地建设,努力构筑“一湖四水”生态屏障。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依托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开展国家公园试点。(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六)加强执法监管22.完善河湖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湖健康公报。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建立河湖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河道采砂、湖泊保护等法规规章。(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等参与)    23.加强日常行政监管执法。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省、市州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河湖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4.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建设全省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洞庭湖、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及主要支流要逐步建立监控系统,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及时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工作措施(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河长要定期和不定期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研究实施河长制有关工作方案、推进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开展日常督办、专项督办和重点督办,确保工作落实。省河长办制定《湖南省河长制工作规则》,各市州2017年6月前出台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省河长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靠前的,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在有关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和支持。省河长办制定出台《湖南省河长制考核办法》。(省河长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足额保障水质水量监测、河湖巡查保洁等日常管养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积极利用PPP、PSL等模式推进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制定出台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日常管护等工作的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河湖保护宣传,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将河湖生态保护纳入领导干部学习课程体系。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部门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围绕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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