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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政府按月或按季提供救助供养金。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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