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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和办理程序

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和办理程序是什么?

县、乡两级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依据(耒卫发【201125号)、《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耒合管委发【2015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对象免费住院的通知》(耒卫通【201432号)等文件精神,实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对城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在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标准是救助自付部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的部分,以下简称自付部分)的70%,但单次不超过3000元,年内多次累计不超过6000元。

办理程序:申请县乡两级住院医疗救助的患者,凭医院住院诊断书,《五保证》、《低保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站开具《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由患者本人将其提供给就诊医院。出院结算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

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是自付部分的70%,但单次不超过3000元,年内多次累计不超过6000元;城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是救助自付部分的50%,但单次不超过3000元,年内多次累计不超过6000元;

办理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出院之日超三个月内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本人邮政银行存折、医保或新农合结算单原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站申报住院医疗救助,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道)民政站统一报送市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批,审批通知后,由市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将按标准计算后的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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