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专栏 > 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围绕“十四五”深化政务公开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文件

耒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191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205号)和《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耒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耒政发〔202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检查。

(三)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在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场监管局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在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建设指导、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汇总印发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制定、评价考核督查等方面履行牵头职责。发展和、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粮食、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卫、应急管理、统计、金融、林业、税务、民政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职责。

二、监管工作平台

(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省级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五)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计划制定公布、检查方案录制、双随机抽取、检查任务管理、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省级监管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六)省级监管平台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实施方案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一单两库”建设

)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在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参照省级和衡阳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随机办)汇总形成全统一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部门、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检查部门(含发起、配合部门)、检查方式等。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上级要求和监管实际情况进行严格限制。

)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各类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事项的牵头级部门负责,会同参与部门,省级监管平台上建立。

(十)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产品、行为等部门专业库

各相关部门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通过批量导入、分类标注、单个添加等方式,省级监管平台建立各部门、各专项检查对象专业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及时、准确。

(十)各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在省级监管平台建立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各相关部门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省级监管平台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基础上,邀请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四、抽查计划制定

(十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或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综合考虑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风险、投诉举报等因素,主动协调相关配合部门,制定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计划制定和调整情况需报送市双随机办汇总印发,录入省级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十)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作为制定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和检查事项重点一般性等,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抽查方案录制

(十)按照“一个任务批次,一个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抽查检查任务:抽查任务的名称。

2、抽查检查对象和比例:发起部门以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当次联合抽查对象范围。各部门应在当次抽查时排除同一年度内已抽查过的或者上级对应部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过的主体。抽查比例按照年度抽查计划设定的比例执行。

3、抽查检查事项和内容:发起部门依据部门监管职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管需要,结合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本部门该次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4、检查机构和具体分工:各部门应明确该次抽查检查的具体执行机构,并明确分工和具体要求。

5、抽查检查时间:时间范围在年度抽查计划中应予以确定,方案应明确具体完成该次联合抽查检查的时间。

6、实施抽查检查步骤:按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果录入公示阶段等,确定具体时间步骤、工作目标、进度要求等。

7、抽查检查结果及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八种类型。

抽查检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其他抽查检查结果自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六、双随机抽取

(十)部门联合抽查由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牵头部门组织发起。

牵头部门在省级监管平台中完成对应的计划任务制定公示、选择相应的检查事项、完成方案录制、抽取检查对象及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并共享给同级参与部门。参与部门接受任务后,完成本部门的执法人员人员抽取,与发起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部门联合抽查。临时联合抽查任务应报市双随机备案,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流程在省级监管平台中完成

(十)检查对象由牵头部门采取随机的方式,统一抽取。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检查对象库,按计划设定的比例进行抽取;或者由部门建立抽查对象名单,按照平台模板导入省级监管平台,按计划设定的比例进行抽取

部门联合检查小组各部门的检查人数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小人数,牵头部门执法人员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专家人选应严格依法依规产生。

(二十)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抽查任务相符的执法资格。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匹配、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部门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实施。

(二十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

(二十)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进行平台直接委派。

七、抽查任务执行

(二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十部门联合检查小组由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执法检查人员依照省级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的检查记录表,严格对照检查类别和事项进行检查。各检查类别和事项的业务标准依照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执法检查人员执行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准备部门联合检查小组按照检查方案和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业务规则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实地检查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教育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所有文书应要求被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

3、检查结果。按照“部门负责、签字确认”的原则,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在检查活动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本部门的检查结果分别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经审核人员同意后进行公示。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二十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二十九)抽查形成的检查记录、其他文本资料和重要证据材料等,要及时归档保存。具体归档保存方式及时限,由各任务执行部门依法依规执行

八、监督考评

(三十)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评价结果抄送市政府、市优化办

(三十考核评价省级监管平台的数据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抽查检查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

本细则由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