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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匡兵: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安局执法执勤用车


耒阳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泗门洲派出所民警匡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车改后全市公安机关车辆严重偏少,已经严重影响巡逻执勤出警和侦察办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安局执法执勤用车。

匡兵说,2016年车改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拥有各类公务车辆224台,车改后共保留车辆72台。经了解,张家界市、湘潭市和株洲市公安局等地都是按车改时的实有车辆数作为基数进行改革,在车改前经批准购置的车辆都纳入了编制。而我市却是按十余年前公安局车辆的编制数即103台作为基数进行车改,车辆基数减掉一半多。我市现有140多万人口,现实有民警713人,警力数约万分之五,即5名民警要管1万人口。现张家界市、湘潭市和株洲市公安局车改后民警数和车辆数之比达4.8 :1至6.2 :1,而我市为9.9 :1,即10名民警才有1台车,与公安部的规定3至5名民警一台车相差甚远。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2006年以来,根据工作需要,我市公安系统新增的车辆,均按按政府采购程序所购买,且有相当一部分车辆还是省公安厅下拨,但这些车辆都未入编。由于2006年以后,公安局车辆编制十多年未调整。在这次车改中,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都是以2006年车辆数作为基数,而不是以2016年实有车辆数为基数,因此导致车改后全市公安机关车辆严重偏少,已经严重影响巡逻执勤出警和侦察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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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兵认为,由于车改后正常工作用车大幅减少,远远满足不了日常治安管理、治安巡逻、卡点执勤、交通管理、侦察办案、安全保卫、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公安工作正常开展。

一是严重影响出警处警。由于车改后车辆大幅减少,造成基层所队只能保留1台警车,与公安部、财政部文件确定的车辆配备标准存在巨大差距。若同时出现多起警情,或车辆外出办案,或车辆保养,或发生车辆故障,派出所没有车辆处警,民警不得不使用私车或者租车去处警,难以及时赶赴现场办案和调处大量的矛盾纠纷,既延误了处警时间,降低了处警效率,人民群众也没有了安全感,影响了执法权威,也不符合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严重缺少警力的耒阳公安局来讲,战斗力将明显削弱,出警速度大幅变慢,基层民警叫苦不迭。

二是严重影响侦察办案。侦查部门以刑警队为例,刑警队共有7个办案中队,只有5台车,除刑事现场勘查车外,办案工作用车只有4台,现只能几个中队共用一台车,时常出现用车不好协调调度;基层派出所以灶市水陆派出所为例,灶市所共有巡逻、处警、社区、办案小组3个共6个部门,只有3台警车,除巡逻和出警2台车外,3个办案组只能公用一台车。现乡镇派出所均只保留了一台车,按照公安厅的要求现在对所有违反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问话均要在执法办案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乡镇派出所均没有执法办案区,城区大队和派出所只有蔡子池和五里牌所有执法办案区,如乡镇派出所抓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用车辆送至市局执法办案区,办理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至少要2小时左右,刑事案件花费的时间更多,如果在这办案期间乡镇派出所出现警情就没有车辆处警,还有现在所有的女违法犯罪嫌疑人均要送至衡阳市监管部门统一羁押。基层所队只保留一台车导致工作开展非常不便,执法办案顾此失彼、贻误战机。

三是严重影响交通管理。交警大队内设4个职能股室、城区4个中队、乡镇5个中队,共14个股室中队,只有13辆车。担负着全市的交通指挥、交通警卫、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按照2006年车辆数为基数进行车改后,远远满足不了日常的巡逻、处警、交通保卫等工作需要,城区中队执法执勤车辆、交通保卫车辆、事故勘察车辆严重不足。

匡兵建议,要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数。对于公安机关公务及执法执勤用车的配置,应根据公安机关的特殊性质、公安部的要求,参照兄弟市县的标准,以2016年实有车辆数为基数,综合辖区人口、民警人数、治安复杂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重新进行核定。

车辆配备要向重点部门及基层所队倾斜。重新配备车辆时,应重点考虑刑警大队、城区所的刑侦中队以及治安复杂的乡镇派出所,保证每个办案中队至少有2台以上警车。(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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