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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政策摘编

(一)学前教育

资助项目1: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

资助范围: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500元)。

发放方式:通过“惠农一卡通”平台打卡发放。

资助项目2:补齐国家资助政策“天窗”

资助范围: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资助对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农村低保家庭幼儿、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幼儿)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500元)。

发放方式:通过“惠农一卡通”平台打卡发放。

(二)义务教育

资助项目1:“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50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500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250元)。

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625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312.5元)。

资助项目2:地方政府延续国家资助政策项目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250元);

初中每生每年625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312.5元)。

发放方式:通过“惠农一卡通”平台打卡发放。

(三)普通高中教育

资助项目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资助对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2018年起,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两档发放:一档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二档为每生每学年1700元。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一档。

发放方式: 通过“普通高中资助卡”打卡发放

资助项目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资助范围: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资助对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减免标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含省特色高中)每生每年20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600元。分学期发放。

减免方式:直接减免

资助项目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

资助范围: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资助对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向已认定的对象免费提供教科书

发放方式:直接减免

资助项目4:普通中小学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辅材料

资助范围: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学校

资助对象:正式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向已认定的对象免费发放教辅材料

发放方式:直接减免

(四)中等职业教育

资助项目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分学期发放即每生每期1000元。

发放方式:通过“中职学校资助卡”打卡发放

资助项目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资助范围: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减免标准:每生每年2400元,分学期发放,每生每期1200元。

发放方式:直接减免

(五)高等教育

资助项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范围: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

资助对象: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就读期间每年均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是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贷款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不用支付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需自行承担利息。

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到户籍所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为暑假期间。

(六)资助原则

省内跨县(市、区)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学籍地原则进行资助,户籍地不得对其进行重复资助。出省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核实未在就学地享受资助政策的,由户籍地政府参照国家资助标准,发放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其他学段的学生资助,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学籍地资助原则执行。(依据:湘教通【201925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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