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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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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版)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 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按一路一批复原则,由省政府批准。基本价格: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10元/吨.公里。具体收费规定及相应车型收费标准见文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渡口通行费 | 每车每次10-4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机场航站楼配套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8-50元;按次收费每次10-15元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白天每小时不超过5元,夜间每小时不超过1元。按次收费:白天每次不超过10元,夜间每次不超过5元。公立医院白天每小时不超过5元,夜间每小时不超过1元。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每小时不超过5元。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每小时不超过3元。停车不足半小时免费。每天收费最高限额50元。 | 湘发改价调〔2017〕611号、湘发改价调〔2018〕380号、湘发改价调〔2018〕568号、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湘发改价调〔2019〕182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省发展改革委,市发改委、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停车收费标准若突破该收费标准上限,需经省发改委批准。 |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城市繁华区域白天每小时不超过5元,夜间每小时不超过2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省发展改革委,市发改委、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
(一)拖车费 |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吊车费 |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五级和简易站5%。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6〕93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补票手续费:主动补票:每张票0.5元;退票费:按票面金额10%-30%,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每户216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发改价商〔2019〕45号 耒发改价发(2016)40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六、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由供水企业根据国家颁发的《安装工程定额》进行工程造价预算,以此与建设单位单位协商签订自来水工程安装合同,按合同结算。 | 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七、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9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耒发改价发(2015)2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1.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耒发改价发(2015)2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3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耒发改发(2019)29号 | 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机关事业单位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30元;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3元;厂矿企业、车站、屠宰场、学校、医院等按实际垃圾量98元每吨;客运车辆按台每月4-8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耒发改发(2019)29号 | 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元/月,国家和省级贫困县23.5元/月,其他市县区24元/月。 | 湘发改价服〔2016〕62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公共资源交易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5%-0.03%。公共资源交易中建设工程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公共资源交易中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一、公证服务收费 |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按照不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50-30000元.涉及金额的按定额比例分段累加计算,定率0.3%-0.007%。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6〕432号、湘发改价服〔2018〕1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按照不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00-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6〕432号、湘发改价服〔2018〕1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按照不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80-3600元。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每人每天4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按照不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2000元。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每人每天4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按照不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0-2500元.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每人每天4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四)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每件1000元。涉及财产的案件,按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每件1000元。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定率为1.5%-0.1%。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每人每天4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三、住房物业管理费 | 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一事一批,具体收费标准见批文。 | 湘发改价调〔2017〕4号、衡价房(2010)258号 | 县发改局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四、危险废物处置费 |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天每位1.8—2.7元;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或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每吨3800—4000元。具体标准见当地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市发改委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其他废物处置费 |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3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8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9元。 | 湘发改价费〔2018〕658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五、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 | 湘发改价商〔2018〕40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说明: | 1、本目录清单未包括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中央项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执行。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3、法律、行政法规、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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