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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及使用说明
《耒阳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立足耒阳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合规监管要求,聚焦“事中”监管环节,针对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景,结合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所具有的自主性、灵活性、多样性等特性,整合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和标准,对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炼、归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管理服务与规范办学的根本遵循和工作指南。
《指南》正文内容主要涉及办学主体资质、机构运营、从业人员、培训材料、收费与财务管理、广告宣传、安全保障及其他等培训机构经常遇到、问题相对集中的12个板块、70项经营行为明确具体要求,并注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耒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合规经营指南》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补充完善。
耒阳市“双减”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目 录
一、总体要求······························································ 1
1.1目的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登记注册·························································· 1
1.4党组织建设······················································· 2
二、组织活动······························································ 2
2.1举办者···························································· 2
2.2机构名称·························································· 3
2.3办学许可证管理··················································· 4
2.4办学场地·························································· 4
2.5办学章程·························································· 7
2.6决策机构·························································· 7
2.7监督机构·························································· 8
2.8法人代表·························································· 8
2.9行政负责人······················································· 8
三、机构运营······························································ 8
3.1课程设置·························································· 8
3.2培训项目·························································· 9
3.3培训时间························································· 10
3.4课程运营························································· 10
3.5平台应用························································· 11
3.6终止与注销······················································· 11
3.7清偿顺序························································· 11
3.8事项变更························································· 12
3.9选择权···························································· 12
3.10知情权·························································· 12
3.11禁止行为························································ 12
四、从业人员····························································· 13
4.1从业资质························································· 13
4.2人员配置························································· 14
4.3师德要求························································· 15
4.4招用管理························································· 15
4.5审核备案························································· 16
4.6从业禁止························································· 17
4.7禁止行为························································· 17
4.8队伍结构························································· 19
4.9管理制度························································· 19
4.10管理人员条件··················································· 20
五、培训材料····························································· 20
5.1培训材料范围····················································· 20
5.2健全制度························································· 20
5.3编写研发人员要求················································ 20
5.4培训材料要求····················································· 21
5.5培训材料审核····················································· 22
5.6选用备案··························································· 22
六、收费与财务管理······················································· 23
6.1定价原则··························································· 23
6.2收费公示··························································· 23
6.3收费时段··························································· 23
6.4收费监管··························································· 24
6.5培训合同··························································· 24
6.6收费票据··························································· 25
6.7资金划拨··························································· 25
6.8退费原则··························································· 25
6.9纠纷解决途径······················································ 26
6.10交易资料保存····················································· 26
6.11财务管理·························································· 26
6.12禁止行为·························································· 27
七、广告宣传与信息公开··················································· 28
7.1招生宣传··························································· 28
7.2规范宣传··························································· 29
7.3信息公开··························································· 29
7.4禁止行为··························································· 30
7.5机构管理者责任···················································· 31
八、安全保障······························································· 31
8.1责任人······························································ 31
8.2视频监控··························································· 31
8.3消防安全··························································· 32
8.4消防安全禁止行为················································· 33
8.5房屋安全··························································· 34
8.6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34
8.7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36
九、竞赛管理································································36
9.1竞赛活动·························································· 36
9.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37
十、艺考培训管理·························································· 37
10.1基本准则························································· 37
10.2从业禁止························································· 39
十一、噪声污染防治······················································· 39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 39
十三、附则································································· 40
13.1解释权···························································· 40
附录—主要引用依据························································ 41
一、总体要求
1.1【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的线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体育培训机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科技培训机构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1.3【登记注册】
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
(1)企业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合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到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合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耒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取得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3)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合规。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耒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4【党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2023〕1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组织活动
2.1【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
(1)举办者为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举办者为两人及以上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2【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域名+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业务范围(教育培训内容)+机构组成形式(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本文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3)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与省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含义相同的字样。
(4)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5)不宜与上市主体名称相同或相近。
(6)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2.3【办学许可证管理】
培训机构以下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须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1)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2)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培训机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培训机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4)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2.4【办学场地】
2.4.1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独立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举办培训机构。
2.4.2培训场所须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以居民自建房作为培训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内容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
2.4.3培训机构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下同)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面积标准:
(1)开办棋牌类之外体育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2)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开办舞蹈或戏剧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2.4.4培训场所应符合采光、照明、给排水等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具体要求如下:
(1)体育培训场所空间应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GB19079)系列标准规定的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
(2)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一般不低于3.5米;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3)开展科技类培训,相关场所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其中涉及科学实验的,应配备专用实验教室;该专用实验教室软硬件设施及风险防控装置等,应不低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实验室的标准和要求。
2.4.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措施隔音降噪。具体要求如下:
(1)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场通用合格设施器材。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和医疗急救准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培训项目的,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室内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参照中小学专业教学有关规定,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其中,音乐类培训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戏剧类培训场地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配备通长照身镜、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3)科技培训机构应参照中小学实验室标准配备科学实验装备,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要求,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等性能。
(4)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使用室内场地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2.4.6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通过后方可使用。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一般不得为培训学生提供住宿。
2.5【办学章程】
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认真组织实施。章程应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训地址、法人属性;
(2)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3)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4)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等;
(5)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6【决策机构】
2.6.1培训机构应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6.2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2.7【监督机构】
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
2.8【法人代表】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2.9【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三、机构运营
3.1【课程设置】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课程设置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课程内容。
3.2【培训项目】
非学科培训项目按照办学许可证审批类型分为四大类:
(一)科技类:由耒阳市教育局联合耒阳市科工信局共同审批,培训项目有机器人编程与搭建、启智类拼搭、计算机知识普及、编程、网页制作、3D打印、科普教育、科学制造、科创实验、自然科学实验。
(二)文化艺术类:由耒阳市教育局联合耒阳市文旅广体局共同审批,培训项目有:
(1)书法类:硬笔书法、软笔书法、篆刻;
(2)绘画类:儿童画、彩铅、水彩、水粉、线描、素描、国画、油画、创意画、版画、漫画、插画;
(3)雕塑类:雕刻、泥塑、彩塑;
(4)表演类:戏剧表演、歌舞剧表演;
(5)器乐类:钢琴、电钢琴电子琴、手风琴、电子手风琴、口风琴、二胡、板胡、古筝、扬琴、琵琶、古琴、柳琴、阮、二弦、笙、长笛、短笛、葫芦丝、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管风琴、双簧管、单簧管、大管、萨克斯、小号、圆号、长号、次中音号、大号、唢呐、吉他、电吉他、电贝司、民族打击乐、西洋打击乐;
(6)声乐:美声、通俗、民族;
(7)舞蹈:中国舞、现代舞、流行舞、芭蕾舞。
(三)体育类:由耒阳市教育局联合耒阳市文旅广体局共同审批,培训项目有滑冰、冰球、冰壶、滑雪、射击、射箭、自行车、击剑、马术、帆船、赛艇、皮划艇、冲浪、蹼泳、滑水、摩托艇、举重、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空手道、田径、游泳、跳水、水球、体操、蹦床、健美操、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橄榄球、高尔夫球、跳伞、滑翔、航空航天模型、车辆模型、航海模型、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武术、登山、攀岩、健美、轮滑、滑板、霹雳舞、足球、毽球、啦啦操、街舞、桥牌、定向越野、体育舞蹈。
(四)其他类:由耒阳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分类鉴别,培训项目有国学类、语言表演及表达类(中文及外文)、诗歌欣赏和朗诵类(中文及外文)、绘本阅读类(中文及外文)、逻辑思维训练类、记忆力训练类、全脑开发类、感觉综合训练类、魔方、珠心算、数独。
3.3【培训时间】
培训活动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3.4【课程运营】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前10日内,将审核合规的培训材料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上架,进行售课,由家长自主选择;培训课程授课完成后,培训机构应在平台申请消课,培训课程资金划拨完成后,进行课程结课。
3.5【平台应用】
培训机构应将所有从业人员、学生、培训材料、培训课程,资金等情况,完整录入平台,并及时动态更新。其中,应当在每期培训开班前10日内,向平台完整报备招生简章、课程内容、教师资质、收费情况等信息。
3.6【终止与注销】
3.6.1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等情形的。
3.6.2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3.6.3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销毁印章。
3.7【清偿顺序】
3.7.1培训机构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在培学生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2)应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3.7.2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8【事项变更】
(1)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2)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培训机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培训机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4)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3.9【选择权】
(1)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培训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学生(家长)一律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校外培训家长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任何机构或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诱导。
3.10【知情权】
学生(家长)在购买、使用培训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禁止行为】
培训机构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严禁变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2)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3)严禁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校外教育培训;
(4)严禁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机构举办校外教育培训;
(5)严禁聘用或组织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校外教育培训;
(6)严禁聘用或组织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开展校外教育培训;
(7)严禁高薪挖抢学校(含高校)在职教师参与校外教育培训;
(8)严禁聘用无合法任教资质的外籍教师或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活动;
(9)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10)严禁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或组织异地培训;
(11)严禁违反培训场所规定,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培训;
(12)严禁使用存在安全、环保和卫生健康隐患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开展培训。
四、从业人员
4.1【从业资质】
4.1.1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备相应从业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或从业经历。
(4)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4.1.2体育培训机构教学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3)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
(6)其他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考核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相关证书;
(7)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8)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4.1.3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4.2【人员配置】
4.2.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并符合下列条件:
(1)体育培训机构单个培训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班次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超过20人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特殊运动项目可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师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的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3)科技培训机构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4.2.2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应当分设。应配备至少1名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的安全保卫人员。体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规模,配备至少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4.3【师德要求】
4.3.1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11号)相应规定;
4.3.2培训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师德师风建设和管理,对师德失范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4【招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3)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4)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5)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
(6)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4.5【审核备案】
培训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做好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工作:
(1)培训机构应持全部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到耒阳市教育局人事、行政审批、民办教育等部门查验审核是否属中小学(含幼儿园)在职教师;是否具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到耒阳市文旅广体局、科工信局查验审核是否具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职业(专业)能力;
(2)培训机构应持经耒阳市教育局人事、行政审批、民办教育等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的《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备案登记表》和耒阳市文旅广体局、科工信局审核签字盖章的专业能力证明以及从业人员违法犯罪动态查询和毛发检测结果到耒阳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部门查验审核;
(3)符合规定条件后,培训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耒阳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部门备案,由校外培训监管部门核发《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上岗牌》;
(4)培训机构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信息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
(5)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得录用;
(6)凡新拟聘从业人员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4.6【从业禁止】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1)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3)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性骚扰学生或有虐待、拐卖、暴力伤害行为的;
(4)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4.7【禁止行为】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说和低级庸俗文化的;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的;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6)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矛盾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7)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8)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性骚扰学生行为的;
(9)诱导、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参加“众筹私教”“住家教师”等隐形变异违规培训的;
(10)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培训费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指定消费的;
(11)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违规组织学生研学实践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12)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红包礼金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15)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16)宣扬或从事邪教;
(17)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4.8【队伍结构】
培训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4.9【管理制度】
(1)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聘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2)应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和毛发毒检,对有相关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
(3)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4)对招用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5)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资质)、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6)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4.10【管理人员条件】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和规模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培训材料
5.1【培训材料范围】
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审或选用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及选用的正式出版物,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培训材料。
5.2【健全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并将相关制度主动报审批主管部门备案。
5.3【编写研发人员要求】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3)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文旅、体育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4)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5.4【培训材料要求】
5.4.1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3)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4)插图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正确育人导向;地图等重要插图应符合标准规范,体现国家立场和态度;插图绘制应图文匹配,体现健康审美趣味。
5.4.2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2)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4)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6)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7)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涉毒、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8)违反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9)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10)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11)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1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5.5【培训材料审核】
5.5.1培训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培训材料采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由培训机构自行负责,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审核队伍,全面开展内部审核。
5.5.2培训材料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原则上要求在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
5.5.3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培训材料编写人员、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培训材料审核。
5.5.4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列入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和评议教辅目录中的培训材料实行备案免审。
5.5.5对于已通过审核且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非学科类培训材料春季开学前一个月内须审核到位;未经审核的材料不能进入校外培训课堂。
5.6【选用备案】
5.6.1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6.2培训机构须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1)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2)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5.6.3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并按规定重新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工作。
六、收费与财务管理
6.1【定价原则】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并报送主管部门。
6.2【收费公示】
培训机构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3【收费时段】
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相协调,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不得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6.4【收费监管】
(1)培训机构收费实行委托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
(2)收费资金应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
(3)培训机构应在受耒阳市教育局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耒阳市支行开设本机构资金监管专用子账户,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售卖本机构培训课程,所有培训收费资金进入本机构银行监管专用子账户,培训机构不得代收代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做到应管尽管;
(4)培训机构预收学生(家长)培训费的,学生(家长)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监管专用子账户。
6.5【培训合同】
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1)采用书面方式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的,要将书面合同交付学生(家长)留存;
(2)采用电子方式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的,应为学生(家长)提供可下载打印的电子合同,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3)培训机构资金监管专用子账户信息应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载明。
6.6【收费票据】
学生家长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选课购课缴费后,培训机构应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6.7【资金划拨】
培训课程授课完成后,培训机构应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申请消课,经学生(家长)在校外培训家长端确认消课(家长未点击确认或拒绝,平台默认7天自动确认),此笔课时培训资金会自动于第二天由银行监管账户划拨至机构一般账户(对公账户)。
6.8【退费原则】
6.8.1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按照培训服务合同,协商解决培训费退费问题,协商不成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学生(家长)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2)学生(家长)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3)学生(家长)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
6.9【纠纷解决途径】
学生(家长)与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学生(家长)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2)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向属地司法调解中心申请司法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0【交易资料保存】
培训机构应保存与学生签订的合同、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确保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方便学生(家长)查询、复制。交易明细记录应由学生(家长)确认。上述资料应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
6.11【财务管理】
6.11.1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对所有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活动秩序;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6.11.2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6.11.3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净资产的使用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分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
6.11.4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培训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6.11.5机构举办者变更、机构分立、合并与终止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对机构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6.11.6机构终止时,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依次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应发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应偿还的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育公益事业,不得投入任何营利性法人组织。
6.12【禁止行为】
培训机构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严禁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
(2)严禁骗取学生(家长)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3)严禁以虚假的或欺骗性的价格销售培训期卡、年卡;
(4)严禁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严禁作出终身服务、终身免费等不切实际的承诺;
(6)严禁以虚假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7)严禁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8)严禁收取培训费用后恶意终止办学、抽逃办学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9)严禁在公示的项目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巧立名目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融)资;
(10)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者变相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标准进行收费,或在培训费外另收取任何(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11)严禁违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
七、广告宣传与信息公开
7.1【招生宣传】
(1)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时段、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制度、本机构资金监管专用子账户等内容。
(2)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清样报送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7.2【规范宣传】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培训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7.3【信息公开】
培训机构应在机构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及网站,依法公开下列内容: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线上培训机构还应公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2)课程备案信息(开设课程、培训教材、课程表、培训时段、培训课时);
(3)收费制度、标准、退费制度及投诉方式及处理程序;
(4)教师基本信息(姓名、照片、岗位、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编号);
(5)耒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6)衡阳市加强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十个严禁”;
(7)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十个严禁”;
(8)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入驻机构标识。
7.4【禁止行为】
7.4.1培训机构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4.2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7.4.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4.4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严禁发布或利用节目、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焦虑的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严禁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内开展与校外教育培训有关的广告宣传或商业活动;严禁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校外教育培训广告。
7.5【机构管理者责任】
培训机构允许他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放置广告宣传材料,应当加强管理,及时清理违法广告。
八、安全保障
8.1【责任人】
(1)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或实际控制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安保人员、设施与设备,全面加强校区安全管理。
(2)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综合防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安全常规管理,定期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和责任清单,保障培训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严格出入管理。培训期间,培训场所门口有专人值守,实行外来人员出入场所实名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动物等带入培训场所。
8.2【视频监控】
(1)培训场所内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面覆盖包括教室、举办者办公室、行政负责人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走廊、楼梯间、家长休息场所等在内的全部重点部位;
(2)应在家长休息场所、校区大厅区域安装集中监视屏,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8.3【消防安全】
培训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规定,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并经住建、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通过后方可使用。并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1)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2)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3)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每间培训室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生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应急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5)每月及寒暑期、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1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6)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7)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8.4【消防安全禁止行为】
以下行为严重影响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要列入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内容:
(1)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2)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3)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4)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5)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6)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8.5【房屋安全】
培训机构使用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湘市监注〔2023〕23号)相关规定。
(1)培训机构使用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切实履行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责任,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居民委员报告。
(2)培训机构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还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包含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的场所证明。
(3)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8.6【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1)培训机构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培训机构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交易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3)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从业人员、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培训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5)培训机构应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培训机构收集、使用学生(家长)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学生和(家长)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未经学生(家长)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培训机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6)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培训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8.7【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培训机构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培训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培训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培训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培训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九、竞赛管理
9.1【竞赛活动】
(1)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2)培训机构如有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申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需按照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3)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公布的《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及省教育厅公布的《2023—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名单》组织参加全国性、全省性竞赛活动,同时,引导学生和家长自觉抵制名单外违规举办的竞赛。
9.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1)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培训机构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必须与艺术考级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培训机构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耒阳市教育局及耒阳市文旅广体局备案,同时抄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耒阳市文旅广体局或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处置。
十、艺考培训管理
10.1【基本准则】
(1)各类经营主体面向高中阶段学生,针对音乐类、表(导)演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书法类、戏曲类等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开展相关专业能力培训,必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管理。
(2)艺考培训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训教学活动应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艺术核心素养,反对机械应试训练,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要进行公示并录入全国监管平台。
(3)艺考培训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艺考培训机构应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按照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要求,按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实施预收费全额监管;对于集中住宿培训,应确保一次性预先收取培训费不超过3个月并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
(4)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建设,保障未成年学生培训期间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有一定危险性的专业训练,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等恶性案件将严厉打击,一查到底,依法予以处理。
(5)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如需提供相关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相关要求,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安全标准的独立法人提供相应服务,并由学生自愿选择。机构开展集中住宿培训或接受外地学生,应向培训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落实人员、场地和条件配备等要求。
(6)艺考培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集中住宿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
10.2【从业禁止】
培训机构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
(2)严禁机构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
(3)严禁机构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
十一、噪声污染防治
(1)培训机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2)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置。
十三、附则
13.1【解释权】
本《指南》由耒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录—主要引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18.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1.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2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23.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24.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25.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26.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7.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
28.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9.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
30.文化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3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工作衔接机制》
32.《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33.《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34.《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35.《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36.《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
37.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8.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培训项目清单目录》的通知
39.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40.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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