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自然资执罚字〔2024〕54号
当 事 人:耒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桥头居委会振兴南路(荷塘月色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796880647F
法定代表人:梁育忠,公民身份号码:430481************
受 托 人:梁志勇,公民身份号码:430481************
联系电话:18773427218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耒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4组土地修建道路一案。经查,耒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2018年未经批准擅自在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4组土地建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耒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梁育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梁志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耒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育忠为耒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勇为受托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事实。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面积为1775㎡。
4.地类认定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775㎡为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4组的集体土地,地类为农用地338㎡(耕地321㎡、交通运输用地1792㎡),建设用地1437㎡(住宅用地1437㎡)。
5.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1775㎡符合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耒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6.现场照片、现场测量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销售部的现状。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耒自然资执告字〔2024〕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耒自然资执听字〔2024〕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你单位修建的建筑物为公益项目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补办手续,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775㎡土地退还给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4组。
二、没收当事人1775㎡符合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775㎡土地退还给桥头居委会。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款交至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号:8335031100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炜、刘香林、刘坚
电 话:13575156777
地 址:耒阳市人民路68号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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