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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耒自然资执罚字〔2024〕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资执罚字202440


人: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

住    所耒阳市龙塘镇龙塘村7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595475397Q

法定代表人:伍冬兰,公民身份号码:43041************

受 托 人:曹仲华,公民身份号码:430419************

联系电话:13203054777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耒阳市龙塘镇蚕子村土地建房一案。经查,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耒阳市龙塘镇蚕子村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伍冬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曹仲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伍冬兰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仲华为受托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事实。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面积为2413㎡

4.地类认定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的2413㎡为耒阳市龙塘镇蚕子村的集体土地,地类为农用地395㎡(其他林地3㎡、其他草地392㎡),建设用地2018㎡(采矿用地2018㎡)。

5.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2413㎡不符合龙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村庄规划股认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该项目已纳入本轮龙塘镇蚕子村村庄规划。

7.现场照片、现场测量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销售部的现状。

我局于20245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耒自然资执〔2024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自然资执听字〔20244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原)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版)"第一部分:关于非法占用土地(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耒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耒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的,对正负零以下的违法建设行为,处基础工程造价5%的罚款;查处时已经建成一层且高度不超过4.8m,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查处时已经建成二层且高度不超过8.8m的,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查处时已经建成三层且高度不超过12.8m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查处时已经建成四层或四层以上,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表农村村民住宅3层以下600元/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2413㎡土地退还给龙塘镇蚕子村,并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非法占用的2413㎡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混合结构,三层建成,建筑3521.13㎡)。

、对当事人非法占用2413㎡土地的行为处以15元/㎡的罚款,即罚款:2413㎡×15元/㎡=36195元。

四、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施工合同的:参照《耒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村村民住宅3层以下600元/ ㎡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处罚款:3521.13×600元/㎡×5%=1056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实际处罚款105633元,大写:壹拾万伍仟陆佰叁拾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非法占用2413㎡土地退还蚕子村。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款交至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号:8335031100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炜、刘香林、刘坚

电  话:13575156777

地  址:耒阳市人民路68号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