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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耒自然资执罚字〔2024〕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资执罚字202458


当  事  人: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

住      所:耒阳市小水镇嘹亮村

法定代表人:胡汉南,公民身份号码:4403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396198294N

受  托  人:刘一雄,公民身份号码:440301************

联系 电 话:18588238333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耒阳市小水镇嘹亮村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胡汉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法定代表人王亚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胡汉南受托人刘一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亚军受托人李小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等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洪魁生、潘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越界开采主体为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胡汉南为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为王亚军,受托人为李小平。

2.《询问笔录》9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的事实。

3.耒阳市国土资源局、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民顺公司3次越界采矿案卷材料复印件;

4.2018年12月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编制的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民顺石料有限公司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报告》复印件;

5.2020年2月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编制的2018年 10月至2019年12月《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民顺石料有限公司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报告》复印件;

6.2015年10月 28 日耒阳市国土测绘队编制的《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开采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

7.2018年5月、2019年5月、2020年4月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编制的《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小水镇嘹亮村石灰岩矿采场测量鉴定报告》复印件各1份,共3份;

8.2021 年3月湖南省地址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九队编制的《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小水镇嘹亮村石灰岩矿三项实地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

92022 年6月株洲中天高科技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小水镇嘹亮村石灰岩矿超深越界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

10.民顺公司小水镇嘹亮村采石场2016年至2023年遥感正射影像图8份;

11.民顺公司小水镇嘹亮村采石场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草图1份、现场照片3页6张;

12.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开采普通建筑石料用灰岩原矿石年度坑口单价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耒价认定〔2023〕382 号)1份;

13.湖南省核地质调查所编制的《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小水镇嘹亮村石灰岩矿在耒阳市小水镇嘹亮村一、二、三、四组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1份;

1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小水镇嘹亮村石灰岩矿在耒阳市小水镇嘹亮村一、二、三、四组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1份(湘自资鉴〔2024〕第 4 号) 。

15.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19〕撤字2191-1号、耒综执〔2021〕撤字842-1号、耒国土资监字〔2015077号各一份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耒自然资执告〔2024〕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耒自然资执听字〔2024〕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二、越界采矿(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5566864元。

二、对当事人越界开采石灰岩资源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3113372元。

前述1、2项共计罚没款18680236元,核减历年来3次的罚没款122247元,核减后罚没款18557989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伍万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二项的规定,耒阳市民顺石料有限公司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款交至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号:8335031100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靖、刘香林、刘坚

电  话:13575156777

地  址:耒阳市人民路68号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