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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2014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中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一、我国国土资源现状 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双保工程”,着力破解既要保障发展,又要保护资源的“两难”局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十二五”期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快速推进,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资源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反弹压力大,资源民生领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越发凸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和巨大的挑战。这些问题既与特殊的资源国情和的发展阶段相关,也与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相关,还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进和改革力度不够相关,迫切需要我们在这方面边实践,边摸索,改革创新,善治善为,努力解决。 中央主要领导在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也专门听取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工作的汇报,中央领导从更新更高的角度指出了国土资源工作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支撑多行多业,影响千秋万代,提出国土资源工作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空间和资源,强调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新格局。 二、土地管理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制度基本框架。基本建立土地市场体系,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得到落实。严格保护耕地,严守18亿亩基本农田红线不动摇,为全国粮食持续增产提供基础保障。当前随着我国的发展,土地管理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坚守耕地红线面临巨大挑战,传统土地利用方式亟待解变,土地利益分配问题显化,违法违规用地易发多发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要破解这些难题,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节约优先战略,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大国。在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上,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宜居空间只有约300万平方公里,适宜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国土面积只有约180万平方公里。2008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37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优质耕地、高产田仅占耕地总量的30%;2亿亩耕地后备资源中,适宜开垦的仅占40%左右。土地开发利用面临着严峻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土地资源压力,特殊的土地资源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 2、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哪些措施? (1)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3)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坚持规划先行、计划控制、群众自愿、严格监管,促进城乡建设统一布局、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严格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时序,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防止城镇建设用地过度扩张;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和自主性普通住宅建设用地。 (4)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制度。 3、地方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主要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或分解的控制指标。 (2)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确保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3)确保不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到位。 4、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 5、我国法律设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所有权是公权,土地用益物权是私权。 6、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按其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按权属,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7、农村宅基地管理主要有哪些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占用和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对农村宅基地有如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即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21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坪隙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特别说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之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不得到农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8、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及妥善安置的行为。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进行合理安置。具体征收土地工作由被征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即土地征收是政府行为。 9、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当前,征地补偿主要标准和方式如下: ?制定并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积极拓展稳妥的安置途径。按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农村安置方式和留地安置方式)。 ?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10、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及时交还土地所有者或者原有土地使用者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11、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主要措施如下: (1)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的内涵和使用要求予以明确。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杜绝以设施农业为依托,兴建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现象的发生。 (3)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设施农用地审核职责,规范申报程序,严格按照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用地申请和审核报批。 (4)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设施农业经营者要按照“农地农用”的原则,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12、基本农田制度的主要内容 (1)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我国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即: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2)基本保护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等,确保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3)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4)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5)基本农田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 (6)禁止破坏、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7)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8)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9)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 (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 。 三、地质矿产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地质找矿工作不断实现重大突破,为国家经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和产业结构优化提供了资源保障,为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提供了重要支撑,为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作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我国已发现171种矿产资源,查明资源储量的有158种,资源总量大、类型多,但人均占用量低。总体来看,我国矿产资源优势与劣势并存,特点是“大宗不大,稀有不稀”,即工业用量大的支柱性矿产石油、天然气、铁、锰、铜 、铝、钾等相对短缺,而新兴能源、电子工业和材料工业需要“三稀”(稀有、稀土地和稀散)金属矿产相对丰富,其中尤以稀土储量在世界上占绝对优势。 太平圩乡目前发现的矿产资源就有锰矿、煤炭等,这里,我就不多展开多讲了。 四、执法监察与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和国土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是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土地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和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和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等专项行动构建工作新机制,不断推进制度建设,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机制的建立和执法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遏制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明显好转。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及处分建议权等权力。 2、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内容 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红线、保障发展的有力措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1)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等。 (2)信息通报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 (3)联系配合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与公安相关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4)协作配合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互相协作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可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资料或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质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可请对方予以协助配合,也可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立案查处案件。 (5)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后,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违反土地管理制度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违反土地管理制度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于 (1)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根据15号令的规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乡(镇)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依据15号令规定,以分别给予2个设区市、29个县(市、区)政府的44名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给予2个设区市、26个县(市、区)29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2)对新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土地违法行为,明确处分依据。 (3)明确了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对案件移送的内容和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卫片是卫星遥感图片的简称。卫片是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相关要素后所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间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反映该地域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 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组织实施了10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卫片执法检查查历时10年,检查范围逐步扩大,方式不断创新,工作逐步规范。从检查落实来看,由最初的66个城市扩大到2008年的172个城市,2009年、2010年覆盖全国。从检查方式看,从最初单一的发现、查处、通报发展到2007年实行集体约谈制度,2008年实行登门通报制度、集体约谈和委托约谈相结合,并扣减用地指标。2009年,还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实施问责。 5、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类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法人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土地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侵占、挪用征地款项及其他有关款项;拒不交还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或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土地规划;逾期不恢复耕作条件;不按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法开采行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违法勘查行为;违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为了便于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009年8月底,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全部开通,为形成“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新格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6、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7、破坏耕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属于破坏耕地行为。破坏耕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什么是土地犯罪?哪些土地违法土地行为构成土地犯罪?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种? 土地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照 《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土地犯罪: ?非法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审批土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4项,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1条、第2条之规定,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量刑3年以下):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以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上述情节的一倍以上(量刑3-7年) 《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3条对非法占用耕地罪“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确定。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 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这块今天就不讲了。 谢谢大家,今天的讲析课就到此为止,不对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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