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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中共蔡子池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处属单位及“两新”组织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处党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党费计算基数。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数额,由基层党组织年初进行核算,年内一般不变动。(1)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党工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二、把握党费交纳标准。(1)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包括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在村任职、有固定补贴收入的村干部党员、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应当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4)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5)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6)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三、规范党费收缴手续。党支部在收缴党费时,要给党员开具党费收据并在《党费证》上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党费收据存根联,建好党费收缴工作台账。各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街道党工委上解一次党费,同时,妥善保管上缴党费的收据。
四、完善党费公示制度。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比例、应交党费金额、实交党费金额、拖欠党费金额;党支部收缴党费的总数、上解党费的总数及上解党费的凭证。党工委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公布1次所辖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所辖各党组织应缴党费的总数、实缴党费的总数和党工委上解党费的总数、上解党费的凭证,以及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金额及其使用情况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五、加大党费督缴力度。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组织要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每月确定一天作为党费收缴日。对流动党员等特殊群体,可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按照标准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置。党工委每年将对各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蔡子池街道办事工作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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