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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私房的纪律规定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私房的纪律规定

 

 

为从严治理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以及以各种形式参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

二、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到国土、规划、住建、建工、房产等职能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许可和产权登记等手续。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为未经处理的私房办理国土、房产过户交易等手续。

三、自200511日以来,国家公职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的,应主动申报、自觉接受处理。如不主动申报,拒不接受处理,由乡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私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对其实施“三停”(停职、停薪、停止工作),限期接受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接受处理或情节严重的,有职务的一律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建议免职,一般工作人员建议调离岗位,再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国家公职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村民委员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的,对参与人员一律先免职,再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各职能部门为国家公职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办理各项手续的,一经查实,对经办人员和审批领导一律先免职,再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国家公职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予以免职,并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九、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私房案件,从严查处各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件。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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