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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暂行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狠刹请客送礼风,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及风俗习惯,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乡机关、乡属单位、村支两委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和参照对象在操办各种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操办搬迁新房、庆贺生日、生育子女、子女升学、参军等宴请活动。
(二)不准借配偶子女名义以及自己和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直系血亲名义为老人祝寿操办宴请活动。
(三)不准以任何其它借口请客送礼。
第四条 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项及报批程序:
(一)本人结婚、儿女婚嫁及父母双亲丧事可以酌情请至亲好友参加庆贺或吊唁,但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
(二)报批程序:符合操办范畴的,事前必须将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请客范围等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经审批同意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三不准”,即:不准以各种方式(包括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等)请受职务影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准以各种方式(包括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等)请至亲好友之外的人员参加;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进行操办。
(四)经批准办理的婚丧喜庆事宜,办结后五日内必须向批准机关上报操办情况。
第五条 其它操办注意事项:
(一)党员、干部、职工及配偶兄弟姊妹,以及其他直系血亲操办喜庆事宜,要从简办理,本人不得参与操办。
(二)党员、干部、职工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去世,要按相关规定从简办理,不准借机敛财。
第六条 管理责任:
婚丧喜庆事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
第七条 违规处理:
(一)对违规人员的处理:个人违反本规定,一律先停职检查,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影响较大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对违规单位的处理:单位有违反规定请客送礼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在全乡通报。
(三)乡纪委、监察室将会同党政办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乡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 4773949。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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