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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项城乡低保和城乡最低保障边缘家庭申请清单
一、事项名称:城乡低保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三、实施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9号)
四、申请条件:1、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目前,我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是 650元/月、420元/月,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
2、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目前,我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线分别为650元/月(不含650元)至975元/月、420元/月(不含420元)至630元/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审核审批程序:个人(或委托村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和100%的入户调查——乡镇(街道)组织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上报——民政局抽查(公示有异议与特殊人员备案的必须入户核查,无异议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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