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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街道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和控制党员干部办酒范围和规模,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酒席,根据《耒阳市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酒席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所指的干部包括办事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村(社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


第二章  范围与规模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程序通过审批可以办酒,但必须控制在20席以内(每席10人)


1、本人结婚;


2、子女结婚;


3、本人父母去世。


第四条  下列情形办酒,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宴请近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


1、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


2、子女升学、参军、参加工作;


3、个人经商开业庆典;


4、本人乔迁;


5、其他形式的喜庆事宜宴请办酒。


第五条  同一喜事不得分次或多地办酒。在农村办丧事也要厉行节约、从简办理,严格控制规模。


  第六条  任何形式办酒,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第七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三章  呈报与审批


第八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需要办酒席的,本人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由单位党政一把手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以后,婚宴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再向市廉洁自律办公室呈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办酒。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九条  副科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普通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需要办酒的,必须提前10天向处纪工委呈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办酒。处纪工委将情况及时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条  村(社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需要办酒的,必须提前10天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总)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签署意见并上报寄到纪工委批准后,方可办酒。


第十一条  同一喜事办酒,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桌(300人),只允许一人申请报批,其他人不得重复申请报批。


第四章  处罚与处分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酒的干部,席面在20席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办30席以上的(含30席)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的第三条之规定,经过批准,但超过范围和规模办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办酒30席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宴请了近亲属以外人员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五条  同一喜事分次或在多地办酒的以累计席面数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大操大办酒席中,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大操大办酒席的村(社区)党员干部、社区工作人员,除对其本人实施经济处罚、党纪或政纪处分外,还必须对其所在村(社区)党政一把手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顶风违纪大操大办酒席,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由处纪工委、党政办联合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电话:4366093)。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果上级有新的文件精神规定,应该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以前办事处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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