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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镇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永发[2014]07号
永济镇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车使用管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公车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车使用管理
1、镇机关所属车辆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调度和管理,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2、车辆使用实行用车签单制度。部门需要用车的填写《外出用车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派。镇区境内需报经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镇外报经镇长审批。用后按时归库,值班期间由值班领导签字并做好用车记录。
二、严禁公车私用
1、严格禁止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没有配备专职驾驶员或个别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经批准,因公可以驾车。
2、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用公车接送家属及子女,严禁用公车参与迎亲、娱乐和度假休闲等活动严格控制用公车送葬。
3、机关工作人员若有私事需要用车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经领导同意,并实行有偿使用。
4、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的,除按出租车价格的5倍收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追究纪律责任。
三、包租车管理
原则上机关干部外出办事不包租车,因特殊情况确需包租车的,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报镇长同意后实施。
四、公车事故赔偿和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员制,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若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由此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肇事者共同承担。
2、车辆的一般维修由镇长审查维修项目后,送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大修需财政拨款的,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送定点厂维修;车辆在异地发生故障,无法在定点厂维修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报政府采购中心签字认可后,方可在异地维修。
3、驾驶员(包括经批准可以驾车的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门的处理外,还应按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偿,负主要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5%,负全部责任的赔偿10%,但赔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4、私自开车、酒后开车、违章开车或将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事故的,下班后车辆不按规定进库或公务用车中不按规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丢失的,按损失总金额的40%赔偿,赔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永济镇委员会
永济镇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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