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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气象局关于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气象局关于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

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中国气象局印发的《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4〕3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计财部门凭出差审批单核报差旅费,不经批准,出差费用自行承担。市局领导出差及各单位人员省外出差由局长审批,市局各单位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公务出差应当坚持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要尽量减少出差,做到能够用现代化通讯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出差;能够合并出差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多次出差;能够少去人解决问题的就不安排多人出差。市局机关人员出差除局领导外,原则上不派车辆。确实需要派车的须报经局领导批准。原则上同性二人必须同住一间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时,单出人员可单独住一间,其住宿费按照规定限额标准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学历(位)教育的在职职工,其差旅费按以下原则报销:

(1)脱产参加学习的人员,每学年途中差旅费可按规定报销两次。

(2)赴外地参加函授学习的在职人员,途中差旅费可按规定报销。

(3)脱产学习人员在校期间住宿费按该学校普通新生入学时的住宿标准凭票报销。函授学习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要求统一住学校集体宿舍,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20元的上限标准凭票实报实销,学习期间不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历教育差旅费、学费发票报销需人事部门证明。

四、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向市局财务核算中心反映。

五、各县(市、区)气象局审批办法自行制定。

   

附件:1.气发〔2014〕31号文

      1-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1-2.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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