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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自来水公司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供水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与供水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供水信息报告及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供水信息是自来水在生产加工、输送、贮存、销售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供水总体趋势信息。全市供水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供水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全市供水现状的信息;
(三)供水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供水信息;
(四)供水事件信息。包括水质污染、突发源水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供水的信息;
(五)其他供水监管信息。
第三条 供水信息报告。公司水质监测站要加强供水信息沟通交流,完善供水监管信息网络,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供水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水质监测站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辖区内供水的综合监督管理信息;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耒阳市给排水管理办公室及湖南省供水信息网站。
第四条 信息报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办公室对水质检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第五条 对于预测、预警或突发事件等需发布的信息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发布的信息,随时组织发布。
第六条 水质检测信息的报告、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原则,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瞒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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