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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 出国(境)审批工作和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股室、厂、所、队、子公司、监测站:
根据中央、省、衡阳市、耒阳市及住建局党委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局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工作和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耒住建组发〔201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工作和因私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以下简称证照)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工作
(一)审批对象
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按照耒组〔2015〕35号文件要求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审批;副经理级干部由住建局党委负责办理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公司负责办理审批。
(二)审批程序
1、个人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每次因私事出国(境),由本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1)个人申请报告和承诺。写明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国家(地区)、往返时间、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境)外等情况,并承诺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返回后10天之内将证件上交公司(须亲笔签名)。
(2)《耒阳市自来水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申请人到公司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填写,然后呈报审批。
(3)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与旅行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等。
(4)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组织审查。
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公司要全面了解其政治历史表现和现实表现,重点审查有无不宜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对涉及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要严格审查。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事渠道出国(境),严禁因私事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
3、组织审批。
副经理级干部由住建局党委负责审批,申请人按照审批程序持审批表呈报,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局人事股审查、局纪委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人事领导签署意见和局长审批后,交局人事股和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的审批由公司负责审批。申请人在出国(境)前要向公司递交请假条,请假条上必须写明出国(境)和回国的具体时间及天数。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实其出国(境)时段、天数与审批时段、天数是否相符,如未及时回程或出国(境)天数与审批天数不相符的,应立即核实原因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
二、规范证照管理工作
(一)证照保管范围
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的证照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保管;副经理级干部的证照由住建局人事股负责保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证照由公司负责保管。
(二)证照使用规定
1、申请人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审批目的地及时间出行,审批一次只能出国(境)一次,不得随意更改行程及次数。
2、持证照人因私事出国(境)回国后,应在10天内将证照交公司保管;持证照人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国(境)应在确定不出国(境)后7天内,将证照交公司保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及时上交证件或未按规定出入(境)的国家工作人员,五年内不再审批其因私事出国(境)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等工作,确保审批程序“应核尽核,一步不落”,证照保管“应交尽交,一个不少”,备案人员“应备尽备,一个不漏”,防止管理失控。
(三)严格追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证照管理和干部信息备案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或不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的,加大问责处理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当事人出国(境)后出现叛逃、滞留不归,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依照规定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附件:
1、个人申请报告和承诺;
2、耒阳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特此通知
耒阳市自来水公司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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