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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下载,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受理部门

代理记账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

五、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1jz.mof.gov.cn)注册、登录,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的扫描电子件,其中证书类材料扫描原件,自制(填写)类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后扫描。

2.依法审核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决定后14个工作日内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业务受理的财政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两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耒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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