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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司法局警车管理制度

耒阳市司法局警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警车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警车,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办公室对警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车辆使用优先保障执行公务和局领导用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合理安排调度。

第三条  各股室凡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报各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写派车单,司机一律凭派车单才可出车,否则追究驾驶员责任。

第四条  市区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派遣;出市区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人报分管副局长签字后派遣。

第五条  133号车坚持每天晚上入库,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个人确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单位车辆的,经局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派车。未经局领导批准派车用车的,将追究派车人、用车人的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涉及经济损失的,概由用车人、派车人负责。

第六条  外出期间,警车不得停放在歌厅、舞厅、度假村等娱乐场所,谁让停谁负责,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驾驶警车应遵守警车使用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严禁使用警报器、警灯和警笛。

第七条  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  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警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九条  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到指定修理厂维修。驾驶员必须说明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填写《车辆送修单》,并经局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维修。车辆若在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研究决定。

第十条  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办公室凭《车辆送修单》按财务有关规定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

第十二条  车辆加油主卡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统一管理,副卡由办公室主任保管。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积极参加机关政治业务学习和其它活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形象,对用车的同志热情、和蔼、不急、不躁,圆满完成行车任务。

第十四条  车辆购买相应保险险种,并实行定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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