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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耒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章及省司法厅、衡阳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耒阳市司法局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耒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和办理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五)组织办理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指导司法所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耒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耒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股组织协调本局相关业务股室共同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相关业务股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材料;

(二)提出初步答辩意见;

(三)协助政策法规股的应诉工作,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耒阳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耒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五日内,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牵头,组织协调本局有关业务股室,共同制订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耒阳市司法局有关业务股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政策法规股开展应诉工作,并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耒阳市司法局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即刻向衡阳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报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2、每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3、同级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4、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的行政诉讼案件;

5、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机构负责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 耒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组织协调有关业务股室,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决定上诉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十条 耒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可以组织协调有关业务股室,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局领导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五日内,耒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写出案件办理情况报告,连同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报送衡阳司法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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