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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共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耒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共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经纬司法鉴定所:

为促进我市法律服务机构规范执业,提升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迎接省司法厅、衡阳市司法局2021年司法行政工作考评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省、衡阳市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监管职能职责实际,拟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1月上旬,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1、法律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情况。

2、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情况,包括律师出庭着装情况。

3、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情况,律师参与扫黑除恶工作情况。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三大攻坚战"及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情况、参与乡村振兴情况。

4、深化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开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专项整治情况。

5、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律师调解试点、村(社区)法律顾问、涉外律师培养等工作开展情况。

6、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情况。

7、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证)质量评查。

三、检查方式

采取抽查与报送相关材料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

四、检查组成员

刘子云耒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邓瑞平耒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贺青山耒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

欧佳琪耒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工作人员

王湘丽耒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工作人员


附:1、衡阳市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衡阳市公证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衡阳市司法鉴定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耒阳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衡阳市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一、申请(通知)(共18分)

1.申请或通知(6分):申请人未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或公检法机关通知辩护(代理)无书面公函的,扣6分;申请表中未填写申请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的,每项扣2分,其他内容未填写的,每处扣1分;未留存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扣4分。

2.代理申请(2分):无《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或委托人未签名的,扣2分;委托书中其他内容不全的,每处扣0.5分。

3.经济状况证明(8分):除《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或公检法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以外,其他申请人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证明单位未加盖公章的,扣8分;《经济状况证明表》内容填报不全的,每处扣2分;属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未提供规定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扣8分。

4.材料接收(2分):无《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扣2分;接收凭证内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每处扣0.5分,

二、审批、决定(18分)

1.审批(8分):无《法律援助审批表》的,扣8分;审批表无审查意见或审查人未签名的,扣3分,无审批意见或审批人未签名的,扣5分;审批表其他内容不全或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

2.决定(8分):申请法律援助案卷未制作《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扣8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扣2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未载明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的,每处扣3分。

3.送达(2分):申请法律援助决定书未送达或送达后无送达回证,扣2分;除受送达人拒绝或无法送达外,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未签收的,扣2分;送达回证其他内容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三、指派(4分)

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承办援助案件,未发送指派通知书的,扣4分。

四、案件办理(42分)

1.委托(6分):法律援助承办单位未与受援人一方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并交援助中心备案的,扣6分。

2.文书材料(6分):对应当收集的起诉书、原判决书、原裁定书、原仲裁裁决书、原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等未收集的,每件扣3分。

3.调查(10分):应当向受援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案情而未调查,或应当会见嫌疑人、被告人而未会见的,每处扣2分;导致可以收集的证据未能收集,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酌情扣6-10分。

4.阅卷(10分):应当查阅侦查、起诉、人民法院案卷而未查阅,每处扣2分;应当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而未摘抄、复制,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酌情扣6-10分。

5.诉讼文书(10分):应当制作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诉讼文书而未制作的,每件扣5分。

五、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和终止法律援助(8分)

1.更换法律援助人员(3分):未制作审批表的,扣3分;未载明更换理由的,扣2分;无审批意见或审批人未签名的,扣3分;其他内容填写不全的,每处扣0.5分。

2.终止法律援助(3分):未制作决定书的,扣3分;决定书未载明终止理由或受援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的,每处扣1.5分。

3.通知(2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和终止法律援助未书面通知相关部门的,扣2分。

六、结案、归档(10分)

1.结案(4分):未填写《结案报告表》的,扣4分;承办情况小结未反映案件办理基本情况,并简述代理、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的理由或原因的,酌情扣1-2分;其他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2.归档(2分):承办律师交卷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装卷归档的,扣1分;反映案件办理结果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依法制作的调解文书等未存档的,扣2分。

3.卷宗(2分):封面、封底规范统一,内容填写全面、准确、清晰,装订规范、整齐,每出现一个问题,扣0.5分。

4.卷内材料编码(2分):卷宗内的材料应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连续编码,页号位置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未编码的扣2分,未按要求编码的,扣1分。

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提供援助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注:彩票公益金案卷按省厅及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有关要求单独装订,不在综治检查范围。)




附件2


衡阳市公证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一、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情形

1.违反核定的公证执业区域规定办理的公证。

2.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的公证。

4.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或者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或者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

6.缺少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与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而未调查核实,导致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被公证机构采信的;采信非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的无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

7.申办遗嘱、收养,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委托他人代理申办的公证。

8.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时,承办公证员未亲自办理。

9.办理遗嘱公证事项时,承办公证员未全程亲自办理。

10.其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专项公证规则规定出具的公证书。

二、公证申请与受理(10分)

1.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扣1分。

2.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填写的,扣2分。

3.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没有填写的,每缺一件扣1分。

4.申请表中其他应当填写的内容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5.申请人、代理人没有亲自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扣5分。

6.代理人代为申请,缺少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资格的文件的,扣5分。

7.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确实不能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无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扣5分

8.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其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扣5分。

9.无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或当事人、代理人未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收的,扣2分。

三、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10分)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缺少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扣10分。

2.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缺少有效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证明、身份证明等)的,扣10分。

3.代理人代为申请,缺少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扣5分。

四、公证事项审查和办理(35分)

1.被证明的文书内容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公证机构已将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情况记录注明的不扣分)的,每处扣2分;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时间等不齐全、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

2.当事人提交的被证明的文书原件(草稿)或公证机构代拟(打印)的被证明文书,修改处未经当事人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的,每处扣2分。

3.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的,每处扣2分。

4.向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见证人核实有关情况,缺少其身份证明的,扣5分。

5.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时,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的,扣2分。

6.保全证据类公证中对保全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的保全方式有明显错误的,扣5分。

7.现场监督公证中未查验使用器具状况、审查奖券的,扣10分。

8.合同协议类公证中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内容不明确具体的,扣5分。

9.依照有关办证规则,应当录音、拍照、录像而没有音像资料的,扣10分。

10.依照公证事项办证规则,应当进行实地核实或者应当核实证明材料而没有进行核实的,扣10分。

11.依程序规定应当预留当事人的全部指印而没有预留指印档案的,扣10分。

12.办理遗嘱或保全证据、招投标、开奖、拍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现场公证事项时,仅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扣10分。

五、询问笔录制作(10分)

1.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姓名,以及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等填写不全的,每处扣1分。

2.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未分别制作笔录的,扣3分。

3.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其它注意事项,笔录上没有载明(以书面方式告知的除外)的,扣3分。

4.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修改处没有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每处扣2分。

5.外出核实,制作的询问笔录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名,无其他公证人员或见证人签名的(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扣5分。

6.现场监督类公证过程中未制作现场记录附卷的,扣5分。

六、公证事项审批(5分)

1.无承办公证员拟制的公证书原本的,扣2分。

2.公证书未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的,扣5分。

七、公证书的内容与格式(15分)

1.公证书格式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的,扣2分。

2.被证明文书应当采用打印件的未打印,扣5分。

3.公证书译文或被证明对象译文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的,扣3分。

4.公证书没有正确使用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处的印章和钢印的,每处扣3分。

5.应当贴照片而未贴照片的,扣5分。

6.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或与现场监督宣读的公证词日期不一致的,扣3分。

7.要素式公证书中申请公证事项与"公证事项"一栏不相一致,对申请公证事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及保全证据和现场监督过程叙述不具体、不准确的,每处扣5分。

8.应当采用要素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未使用要素式公证书的,扣15分。

八、公证书发放和领取(5分)

1.公证书的发送、领取无送达回执的,或邮寄送达的邮寄凭证未粘贴附卷的,扣5分。

2.回执上发送人未签名的,扣1分;领取人(或接受委托的代领人)没有签名的,扣5分。

3.回执上发送方式、发送或领取地点、发送和领取日期等事项填写不全的,每处扣0.5分。

4.有多个当事人而未全部送达的,每缺一人扣2分。

九、公证卷宗归档情况(10分)

1.无公证书正本的,扣3分,

2.卷宗封面内容填写不全,公证事项及档案保管期限填写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

3.卷宗内文书材料装订顺序有误,或者该附卷的材料没有附卷的,每处扣1分。

4.需要寄送涉台公证书副本而没有寄送的,扣5分。

5.公证事项办结后未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的,扣2分。

6.无收费单据或者收费不符合公证收费标准的,扣3分。

7.封底没有封签的,扣2分。

8.材料不全或页码重号、漏编页码的,每处扣1分。

9.装订不整齐、不规范的,扣2分。

10.卷内有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的材料或复写材料,每处扣5分。






附件3


衡阳市司法鉴定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一、案件受理(20分)

1.委托(3分):无委托书或办案机关委托手续的,扣3分;无委托事项的,扣2分,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规范的,扣1分;委托人未签名盖章的,扣3分。

2.受理(3分):无受理审批手续的,扣2分;未与委托人或被鉴定人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的,扣1分。

3.鉴定协议(3分):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未签订鉴定协议书的,扣3分;协议书未表明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对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费等内容约定不明的,每处扣1分;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而未注明的,扣2分。

4.被鉴定人身份(4分):未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将身份证明存档,或者对被鉴定人拍照存档备查的,扣4分。

5.鉴定材料保管(4分):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损毁、遗失的,每例扣2分。

6.案件收费(3分):违反收费标准的,酌情扣1-3分;未提供合法收费凭证的,扣2分。

二、鉴定实施(35分)

1.回避(3分):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扣3分。

2.鉴定材料是否充分(4分):分析说明时引用的鉴定资料没有收入案卷存档,或者现有的鉴定材料不足以确证鉴定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的,扣4分。

3.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6分):委托人未以适当形式声明其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事实上由鉴定人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对之负责的,每件扣2分;存档的鉴定材料为复印、复制件,其原件持有人未确认复印、复制件与原件相符的,每件扣1分;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未尽应有的形式审核和注意义务,导致不真实、不合法的鉴定材料被采用的,扣6分。

4.检验(鉴定)过程和分析判断工作底稿(5分):司法鉴定文书限于篇幅不能完整表述检验(鉴定)过程和分析判断时,未将反映检验、调查、鉴定的过程、方法及分析、计算、鉴别、判断的工作底稿存档备查的,扣5分;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不清晰的,酌情扣1-4分。

5.技术规范(5分):鉴定的操作、时机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程序规定的,每处扣1分。

6.鉴定完成时限(2分):未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扣2分。

7.专家意见(4分):根据鉴定事项需要邀请专家进行讨论,当专家意见与相关检查、检验结果不一致时,未进行科学分析、合理排除,导致鉴定意见理由不充分的,扣4分。

8.出庭质证(5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扣5分。

三、鉴定文书(35分)

1.文书格式(4分):鉴定文书的制作格式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每处扣1分。

2.基本情况(3分):"基本情况"未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的,缺一项扣1分;"鉴定材料"未按要求完整,准确列明的。每项扣l分。

3.检案摘要(2分):未对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情况进行简要概述的,扣2分。

4.检验(鉴定)过程(6分):未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验、调查、鉴定过程和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的,根据实际情况,缺一项扣2分。

5.分析说明(8分):未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计算,鉴别和判断的过程的,酌情扣1-6分;当鉴定资料与检验、现场勘验情况不一致时,没有通过分析说明进行合理排除,导致鉴定意见理由不充分的,扣4分。

6.鉴定意见(3分):鉴定意见不明确、不具体、不规范的,酌情扣1-3分。

7.文书落款(5分):鉴定人未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扣5分;未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的,扣2分;鉴定文书编号处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扣3分;文书各页之间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骑缝章,扣2分;文书制作日期处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的,扣5分。

8.文书签发(3分):鉴定文书未经审核人审核,扣1分;未经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扣3分。

9.文书发送(1分):向委托人发送鉴定文书无回执或其他相关记录的,扣1分。

四、案卷归档(10分)

1.案卷装订(2分):案卷装订不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每处扣1分;装订不整齐的,酌情扣1分。

2.归档材料(4分):鉴定文书,委托书,受理审批表,司法鉴定协议,相关鉴定、检查、检测记录或工作底稿,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鉴定文书底稿,收费凭据,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卷内备考表等,缺一项扣1分。

3.案卷封面、目录(2分):封面、目录内容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4.案卷编码(2分):卷内材料未按要求编页码的,扣2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对依法应不予受理的委托事项予以受理并开展鉴定活动的;

2.指定或选定不具有鉴定事项执业资质的人员开展鉴定活动的;

3.只指定或选定一名鉴定人进行鉴定的;

4.已有的鉴定材料明显不能确证鉴定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导致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5.适用鉴定标准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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