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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19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2〕19号

申请人:许某,男,公民身份证号:4304811984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市XX乡XX村X组。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30481111651656的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5日17时50分,申请人驾驶号牌湘 DXXXXX 面包车在XXX大道往XX市人民医院行驶,当时交警在XXX大道与XX路交汇处,放置了临时信号灯,申请人在绿灯时正常行驶通过该路口。申请人通过该路口后不久,在到达人民医院门口排队进入医院时,有三名着制服的交警将申请人拦住,言语难听说"你逃什么!"申请人一头雾水,不明白是什么事。后民警称申请人刚刚在临时信号灯那里闯了红灯。但事实上申请人是在绿灯时正常通行的。三位民警并未听申请人辩解,在未出示执法证件且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由分说给申请人开具了111651656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6分。申请人不服,当场拒绝签字。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复议机关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编号430481111651656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111651656处罚决定书,证据二、申请人身份证,证据三、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5日17时许,XX市城区X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车流量较大,为了更有效地疏导交通,市交警大队在该路口临时摆放的应急太阳能红绿灯装置并适时启动。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带领中队辅警在该路段执勤,疏导交通。17 时 48 分,绿灯停止,红灯亮起。申请人许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湘DXXXXX的灰色面包车从右转道加速闯红灯直行,辅警看到后就用对讲机向中队长汇报,并呼叫本中队在X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执勤的民警报告,告知灰色面包车车牌号DXXXXX闯红灯,要求对面包车进行拦截。当申请人驾驶湘DXXXXX灰色面包车行驶至XXX路与XX路交叉口右转道时,民警打手势示意申请人靠边停车,申请人没有服从指挥,加速冲卡往XX路人民医院方向驶去。辅警陆某马上驾驶警用摩托车追过去,将申请人连人带车在人民医院门口截停。及时跟来的中队长陈某与辅警等人迅速赶到人民医院门口增援,民警当面指出申请人许某开车闯红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许某承认跟着前方的车走,拒不承认自己有闯红灯和冲卡的行为。中队长陈某按照相关执法执勤规定对其闯红灯违法行为做出简易处罚决定,让其去市政务中心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关于申请人在XX市城区X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的闯红灯违法过程以及辅警追到XX市XX路人民医院门口路段的过程,都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可以佐证。经核实,申请人闯红灯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民警执法公正,适用法律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据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四、查获经过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5日17时许,XX市城区X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车流量较大,为了更有效地疏导交通,被申请人临时摆放了应急太阳能红绿灯装置。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该路段执勤,疏导交通。17 时 48 分,绿灯停止,红灯亮起。申请人驾驶一辆车牌为湘DXXXXX的灰色面包车跟随前方一辆黑色轿车从右转道闯红灯直行,执勤民警看到后就用对讲机向中队长汇报,并呼叫本中队在X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执勤的辅警,告知灰色面包车车牌号DXXXXX 闯红灯,要求对面包车进行拦截。最后在耒阳市人民医院门口将申请人截停。民警指出申请人开车闯红灯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承认跟着前方的车走,没有意识到自己有闯红灯和冲卡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同时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交通警察金某签名,加盖交警大队印章后,现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签。在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称自己未闯红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 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号牌湘 DXXXXX面包车在道路交通信号灯已是红灯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通行,违反了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并且驾驶证记 6 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 43048111165165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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