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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2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2〕22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2001年3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4304812001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镇XX村X组XX号。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2022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将补正材料交给邮政快递,因快递一直停留原地,申请人又于2022年12月13日再次邮寄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0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对投诉举报议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一、经营者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隐私,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行为已对投诉者构成事实侵权。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垃圾短信不厌其烦地骚扰消费者,让其生活不得安宁,其次侵犯了消费者的通讯自由;同时还有可能侵犯财产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利。该侵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民法典》。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侵权写入"新消法"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全符合行政立案标准,国家市场监督局有同类案件可供参考。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短信截图;证据三、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2022年11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以下简称"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投诉"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XX")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骚扰其生活,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研判后,觉得该案情节较为简单,争议内容并不复杂,于是按照ODR企业分流程序分流到"雅XX"进行协商和解。"雅XX"经过调查,发现是其 2022年3月份开业前期从老院拿了一批会员资料做信息回访,由于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手误,误将会员贺某某(号码 178XXXXXXXX)手机号码一个数字4输错成1,输成申请人的号码(号码178XXXXXXXX),导致信息送发到了申请人处。2022年11月9日,"雅XX"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做了电话回复,将事情经过详细说明,并道了歉。同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严厉批评。该工单于2022年11月10日再予以了回复。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又在"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举报"雅XX"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骚扰其生活,请求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 2022年11月16日联系"雅XX"了解情况,"雅XX"向被申请人提供了"2022年3月份开业前期后台系统输错的贺某某电话号码"、"群发给会员的信息截图"、"11月9日与申请人联系的通话记录"、"对员工批评教育的照片"、"后台系统修改后贺某某的电话号码"等证据,证明其2022年11月10日回复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据"雅XX"反馈,因时间较长,无法核实具体发了几条短信给申请人,但根据后台系统向会员发送短信的机制,从2022年3月至修改前,系统最多只会发送2条短信给申请人,而从申请人仅提供了一条短信截图证据来看,也佐证了这个说法。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可"雅XX"的证据,并于2022年11月15日在"12315平台"上回复"举报人于 11月9日在12315系统就相同事项进行过投诉,被申请人11月10日已进行过调查回复,调查结论如下:经查,该商家2022年3月份开业前期从老院拿了一批会员资料做信息回访,由于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手误,误将手机号码一个数字输错,导致信息送发到了投诉人处。2022年11月9日,该商家安排专人对投诉人做了电话回复,将事情经过详细说明,并道了歉。同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严厉批评。调查中被申请人未发现该商家收集窃取公民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违法线索,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对此次举报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经"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在平台有两个账号,自平台开通后,两个账号分别投诉34次、举报16次和投诉7次、举报1次,在耒阳范围内,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共投诉举报4起,其行为疑似"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雅XX"于 2022年11月9日通过客服手机(173XXXXXXXX)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联系"雅XX"时,该公司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因此被申请人下达了《消费者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终止调解。2022年11月10日、11月15日ODR企业"雅XX"以及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于该举报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机关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举报平台截图;证据二、"ODR企业是个啥?渭源市场监管为您解答"网页截图;证据三、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衡阳市12315投诉举报工作要点》的通知;证据四、"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填写的"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申请表"及整套申请资料;证据五、全国12315平台(2021新版)截图;证据六、"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截图、会员信息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工作图片;证据七、消费者投诉终止调解书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收到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申请人先后于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按照ODR企业分流程序分流到到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和解。经调查,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做会员资料做信息回访过程中,将会员贺某某手机号码中的一个数字4输错成1,导致信息回访短信发送给申请人处。2022年11月9日,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申请人就此事进行沟通。ODR企业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及被申请人先后于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联系耒阳雅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该公司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当天,被申请人下达了《消费者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涉事企业将本应该发送给会员贺某某的短信,误发给申请人,在未危及申请人正常生活,且涉案企业已向申请人进行道歉,又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况下,欠缺对商家相应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被投诉人明确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做出《消费者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根据现场调查及所收集的证据,对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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