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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4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34

申请人:彭,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324281970XXXXXXXX广东省XXXXXXX号。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耒阳大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X市经济开发区XX路。

负责人:吴某某,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540217004801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2023年3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314收到该申请,于2023316日依法予以受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1.根据处罚电子凭证图片显示,车辆右侧有"胜算建设"的反光路锥及护栏,说明行驶路段为施工区域,应该是在维修车道。因行车道减少,原有的应急车道改成行车道是符合情理的。2.为将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开,不允许车辆从行车道往应急车道变道,行车道与应急车道间都是用单实线。而照片显示粤A车辆左侧的标线有两条,左侧为虚线,右侧为实线。证明车辆可以从标线左侧向右侧并道,但标线右侧车辆不可以向标线左侧行驶;因此标线左右都是行车道,只是不允许标线右侧车辆往左侧变道行驶。照片显示粤A车辆在标线右侧依据标线指示在行车道正常行驶。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该违法行为适用的图片模式为模式二。该标准中,模式二的要求为: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该大队提供的照片没有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于违法事实不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照片不符合标准要求,事实不清;车辆在行车道正常行驶,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违法照片复印件证据二、处罚电子凭证复印件;证据、驾驶证照片复印件;证据、行驶证照片复印件等

申请人称:2023年1月26日15时59分,粤A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95公里路段,因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群众拍照举报。经过XX大队审核,粤AXXXXX号小型轿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将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的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录入非现场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答复:1.申请人认为根据图片显示,车辆右侧有"胜算建设"的反光路锥及护栏,说明行驶路段为施工区域,应该是在维修车道。因车道减少,原有的应急车道改成行车道是符合情理的。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违法的路段为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95公里路段,该路段因路外施工,为了避免路外的施工影响高速公共路的正常通行,用围挡把施工区域与道路隔离,并在路边设置反光锥筒警示过往车辆谨慎驾驶。该施工区域在高速公路外,并不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且交警部门也未在该路段设置任何交通标志提示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2.申请人认为将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开,不允许车辆从行车道往应急车道变道,行车道与应急车道间都是单实线。而照片显示粤A车辆左侧的表现有两条,左侧为虚线,右侧为实线。证明车辆可以从标线左侧向右侧并道,但标线右侧车辆不可以向标线左侧行驶;因此标线左右都是行车道,只是不允许标线右侧车辆往左侧变道行驶。照片显示粤A车辆在标线右侧依据标线指示在行车道正常行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违法的路段为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95公里路段,该路段为下坡路段,为了提醒过往车辆减速、谨慎驾驶,该路段行车道和快车道路面均设置有纵向减速带,且纵向减速带明显区别于申请人认为的虚线标线。申请人认为的粤A车辆左侧的虚线标线纯属申请人的个人主观臆想,与客观事实不符。3.申请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该违法行为适用的图片模式为模式二。该标准模式二的要求为: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驾驶人特征等信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附录A-常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附录B-图片模式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的图片模式可以为模式一或模式二;粤AXXXXX号小型轿车本次违法图片采用了模式一(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的要求,违法证据收集合法合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43540217004801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1月26日15时59分驾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95公里路段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证据二、粤AXXXXX号小型轿车违法照片两张证据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95公里路段路况照片四张;证据四、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26日15时59分驾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95公里路段因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被群众拍照举报。经被申请人审核依法录入非现场违法数据平台。2023年3月9日,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3540217004801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处理了该交通违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根据图片显示,车辆右侧有"胜算建设"的反光路锥及护栏,说明行驶路段为施工区域,应该是在维修车道。因车道减少,原有的应急车道改成行车道是符合情理的。当时该路段因路外施工,为了避免路外的施工影响高速公共路的正常通行,用围挡把施工区域与道路隔离,并在路边设置反光锥筒警示过往车辆谨慎驾驶。但该施工区域在高速公路外,车道并没有减少,且交警部门也未在该路段设置任何交通标志提示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另申请人认为将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开,不允许车辆从行车道往应急车道变道,行车道与应急车道间都是单实线。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违法的路段为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95公里路段,该路段为下坡路段,为了提醒过往车辆减速、谨慎驾驶,该路段行车道和快车道路面均设置有纵向减速带,且纵向减速带明显区别于申请人认为的虚线标线,只是申请人将纵向减速带误认成为虚线标线,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附录A-常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附录B-图片模式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的图片模式可以为模式一或模式二;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范认定申请人驾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本次违法图片采用了模式一(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全貌全景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正当、裁量合理。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耒阳大队作出的编号:43540217004801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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